1月18日上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闫某、张某某、郭某某、张某某1等11名被告人故意伤害、*博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人大代表、*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等20余人旁听了宣判过程。
庭审回顾
年12月4日
年12月4日上午,沈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闫某、张某某、郭某某、张某某1等11名被告人故意伤害、*博犯罪案件,本案由沈阳中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朱晓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尉增奎、袁俊峰组成合议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吴冬、检察员张啸天、梁立栋出庭支持公诉。市人大代表、*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部分被害人、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了以其二人为主要纠集者,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并招揽被告人李某某1、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沈阳市浑南区、抚顺市海浪乡等多处偏僻地点设立*局,网罗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于年8月末至年9月10日间每日聚众*博。闫某为显示其有足够的维持*局秩序的能力,经与王某等人事先预谋,又召集张某某2、郭某某、刘某1、于某某、苗某某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及轻微伤,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间,该犯罪团伙实施以下犯罪活动。
(一)*博犯罪事实
被告人闫某与郝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于年8月末至9月10日每日深夜至凌晨,先后在抚顺市石文镇应守村附近、抚顺市海浪乡上海浪村附近、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大夫村某宾馆附近、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某民宅内以*“牛牛”的方式开设*局,从中抽头渔利。其中,闫某与郝某某出资租用*博地点、购置*博相关道具,纠集并指使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为*局望风放哨,躲避公安机关打击;指使被告人李某某1在*局中洗牌,指使赵某“抽水子”。李某某负责确定每日*博地点,张某某提前布置场地,并与张某某1等人确认外围“安全”情况,闫某、郝某某等人召集何某某、崔某、曾某某、纪某某、欧某某等数十人每日前来聚众*博。其间,*局每日深夜开局,*赢之人按比例向*局交“水子钱”,闫某、郝某某以*局的盈利向王某等人发放报酬。
(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年9月10日,被告人闫某因参*人员纪某某(被害人,男,殁年41岁)在之前的*局上殴打另一参*人员,认为纪某某搅局而心生不满,遂预谋殴打纪某某等人,并准备砍刀、镐把等作案工具;同时闫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2纠集被告人郭某某、刘某1、于某某、苗某某、师某(另案处理)为其站脚助威。当日21时许,闫某在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大夫村某宾馆附近其租用的一处民宅内设局聚众*博。*博过程中,闫某因纪某某不给其“面子”,即伙同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等人持砍刀、镐把等工具分别殴打纪某某、与纪某某同去*局的李某(被害人,男,时年29岁)、李某1(被害人,男,时年39岁)、欧某某以及参*人员关某(被害人,男,时年32岁)。闫某持刀砍纪某某身体数下,砍李某1腿部一下并掌掴欧某某数下;王某持棍棒击打纪某某身体、李某1双腿等处数下并殴打欧某某;张某某持刀砍纪某某、李某1身体数下;张某某1持刀砍李某身体数下;张某某2殴打欧某某。闫某召集的其他人员持棍棒击打关某身体数下。被告人郭某某、刘某1、于某某、苗某某及师某持砍刀和棍棒堵住现场门窗,防止被害人及参*人员逃跑。嗣后,闫某安排刘医院,李某、李某1、关某等其他人员自行离开现场。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纪某某系在左侧颅内段颈内动脉粥样硬化的基础上,因头、肩、四肢多处锐器砍伤,引起失血性休克,继发左侧颈内动脉、大脑中动脉血栓形成、堵塞管腔,导致左侧大脑广泛性脑梗塞而死亡;李某1左侧尺骨骨折、左侧腓骨骨折为轻伤一级;左腿皮裂伤为轻伤二级;头皮裂伤、右手食指皮肤裂伤为轻微伤;李某右腓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右前臂皮裂伤为轻微伤;关某左侧腓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右侧胖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右距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侧第8肋骨骨折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闫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郭某某、刘某1、于某某、苗某某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张某、李某某2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09元;致李某1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9元;致李某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6元;致关某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18元。
△?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闫某、郝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某1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聚众*博,并持械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严惩。被告人闫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郭某某、苗某某、刘某1、于某某经事先预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及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闫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郭某某、苗某某、刘某1、于某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及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闫某系主要纠集者,并积极实施伤害行为,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系积极参与者,主动实施伤害行为,以上各被告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某某、苗某某、刘某1、于某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闫某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1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2、郭某某、苗某某、于某某、刘某1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以*博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庭后采访沈阳市人大代表奎媛:作为市人大代表,通过旁听、见证此案的宣判,感受到沈阳中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视,对上级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此案的涉案人数较多,能够在一个审限过程办理审结,体现了沈阳中院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对案件审理宽严得当,彰显了法律权威。
沈阳市*协委员杨功涵:由沈阳中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体现了沈阳中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彰显了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对确保国家基层*权的巩固,确保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将发挥重要作用。作为沈阳市民,我真切地感受到了沈阳法院为广大市民生活得更加祥和幸福所付出的努力。
市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员额法官袁俊峰:本案是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以被告人闫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当地设立*局严重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势力犯罪团伙是危害社会的*瘤,我们要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一起一审涉恶案件,也是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恶案件。市法院受理后,及时向各被告人下达起诉书,告知其诉讼权利,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9名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实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该案的公开庭审和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对恶势力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沈阳中院将继续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保持坚定的*治立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