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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3 8:15:00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甘刑终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1,男,汉族,年8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系被害人曹某2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汉族,年5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曹某2之母。

诉讼代理人曹龙,男,汉族,年7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曹某1、刘某1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景旺强,男,汉族,年2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案发前租住甘肃省兰州市。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蒋鑫鹏,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女,汉族,年10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户籍住址甘肃省华亭县,案发前租住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景旺强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1、刘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年3月30日作出()甘01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景旺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1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为被告人指派了辩护律师,经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询问上诉人、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年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景旺强因不满前女友李某与被害人曹某2恋爱交往,购买刀具后前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号三楼室李某租住房。因看到曹某2也在房内,景旺强便认为李某与曹某2发生了性关系,遂与曹某2发生争执,在双方撕扯过程中景旺强持单刃刀具捅刺曹某2胸、腰部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景旺强逃离现场。经鉴定:曹某2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脾脏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视频追踪截图、抓获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照片及提取说明、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尸体检验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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