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七):总包合法分包,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吗?
黎某被工友打伤入院治疗
公司称已将工程项目分包某劳务公司
因此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
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呢?
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01
案情简介
黎某于年7月到某公司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因琐事被工友何某打伤后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腹部开放伤:大网膜挫裂伤;2.颈后部刀刺伤;3.胸部闭合伤:左侧第7-9肋骨骨折,住院12天。出院后,黎某多次与某公司协商做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某公司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黎某特向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某公司称: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已将案涉劳务部分施工内容依法分包给具备劳务承包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的法人单位,分包单位雇佣人员的用工关系与某公司无关。某公司与黎某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黎某提及的“工作服”、“安全帽”这些印有单位名称字样的安保用品,是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基于安全文明施工及方便工地管理需要,给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统配置的劳保用品,因此,黎某要求确认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黎某的仲裁请求。
某劳务公司称:黎某系由案外人陈某组织至讼争工地负责订模板工作,其作为模板班组的短期临时工,报酬按日结算,因此,黎某与案外人陈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次,黎某未接受某公司和某劳务公司的管理;工资由案外人陈某支付。故,依法不应认定黎某与某公司和某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黎某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或文件可认定构成本案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
02
处理结果
某劳务公司应承担对黎某的用工主体责任。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某公司和某劳务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劳务公司承建某公司的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陈某,黎某受雇于自然人陈某,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故某劳务公司应承担对黎某的用工主体责任。
某公司已将自己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劳务公司,且黎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黎某主张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将不予支持,黎某可以另行向某劳务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裁决要旨
建设工程的劳动纠纷中,特别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多发、常见。劳动者因为在建筑工地受伤需要申请认定工伤一般都需要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存在,本案就是典型的因需要认定工伤,申请确认与总包存在劳动关系。就本案而言,总发包方已合法分包给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属于合法分包,因此总发包方不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稿件来源: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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