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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3 21:01:00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

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也存在对一些常见、疑难条款的不同理解。为更好地统一理解运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年7月13日,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处组织召开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专题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统一适用。

附件:

黑龙江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常见疑难条款解析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年7月13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处在民防商务酒店五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全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专题研讨会。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处长原永梅同志主持专题研讨会并做了讲话。

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委曹秀岭,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科长李民,省国家安全厅九支队支队长李锡荣,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法医专业委员会主任刘莹,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法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盛延良、谭新杰,法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高光远、朴京哲,法医专业委员会成员杨清玉、陈信、李秀荣、张焕新,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副处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夏彬彬,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菅会斌、王振平,哈尔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负责人孙喜廷,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张新兵,黑龙江省众维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郑凤波及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25名同志参加了会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是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委曹秀岭同志在刑事技术总队工作期间积累丰富工作经验和大量第一手资料基础上总结起草的。年11月25日,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处曾组织协会法医专业委员会对此进行专题讨论与研究。在本次专题研讨会上,曹秀岭同志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各条款进行了具体解读。参加研讨会的全体同志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内容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参会同志一致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符合当前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实际需要,为全省统一理解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全体参会人员本着对全省司法鉴定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达成了共识,一致同意在全省统一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

一、4.1 鉴定原则

对案件鉴定中诊断模糊、临床专家意见不一致甚至相反难以取舍或伤情在临界状态时,要把握“宁轻勿重、就低不就高”原则。

二、4.2 鉴定时机

个案鉴定时,需遵照4.2.1、4.2.2及4.2.3三个条款综合考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轻微伤需要在被鉴定人损伤消失前做出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轻微损害存在的除外;轻伤以观察、检测后果为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伤后3-6个月);重伤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要尽量在一年内完成鉴定。

三、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对于过度医疗、医疗过失或被鉴定人消极治疗、造作伤等因素造成损害后果明显加重的,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后果评定损伤程度。

医源性扩创是临床诊断和治疗的必须,应计入损伤长度;如果不是必须,就不应计入损伤长度。

四、5.1.2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重伤二级)

硬脑膜破裂须手术治疗。

五、5.1.2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重伤二级)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而未实施者;颅骨凹陷性骨折凹陷深度明显>1.0cm,符合颅骨整复手术指征,病历未记载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者,视为“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适用本条款。

不符合颅骨整复手术指征而实施了手术治疗的,不适用本条款。

六、5.1.2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重伤二级)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损伤,遗留有面瘫(如一侧眼睑闭合不全);颅底骨折伴听神经损伤,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七、5.1.2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重伤二级)

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临床表现差异大,原则上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症状与体征明显、出现脑受压或颅压升高症状与体征,CT片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广泛,符合本条款。

一过性症状与体征不能作为评定重伤的依据。如CT片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局限并在较短时间内吸收、虽有脑膜刺激征而无脑受压或颅压升高体征、症状与体征持续时间较短即痊愈者,不适用本条款。

八、5.1.2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重伤二级)

无明显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记载的颅内出血,如出血量大于30毫升伴中线明显移位或出血量40毫升以上伴中线移位,可视为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适用本条款。

少量颅内出血,影像学显示无明显脑受压,即使有一过性症状和体征,未达到手术指征而实施手术治疗者,不适用本条款。

九、5.1.3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轻伤一级)

本条款的头皮是指头部皮肤。发际线是面部到发根间的界线。头皮与面部的分界原则上以发际线确定,对于发际线后退者,可参照“三分法”比例确定其正常发际线的位置,即:额部发际线到眉弓下缘的距离与眉弓下缘到鼻底线及鼻底线到下颌下缘之间的距离。

头皮是覆盖于颅盖骨表面生长毛发的软组织,与项部分界线为后发际。

十、5.1.4d)颅骨骨折(轻伤二级)

本标准中的颅骨骨折指内外板均骨折。

十一、5.2.2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重伤二级)

“条状瘢痕”是指宽度在2mm以上,明显突出或凹陷皮肤瘢痕;“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需满足“单条长度5.0cm以上、两条以上累计7.5cm以上”位于中心区。若颜面部条状瘢痕累计长度超过20cm(部分瘢痕位于中心区域)者,适用本条款。

十二、5.2.2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重伤二级)

是指手术治疗无法改善。

十三、5.2.2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重伤二级)

牙齿脱落包括Ⅲ度以上松动无法保留的,无法保留法医难以判断时,以病历记载和实际发生情况具体分析;根管治疗后牙齿质地变脆易碎,受外力后较正常牙齿容易发生折断,鉴定中要视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十四、5.2.3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轻伤一级)

皮肤缺损植皮区周长,比照创口或瘢痕长度。

十五、5.2.3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轻伤一级)

是指眼眶四壁中只要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即符合本条款,如一侧眶内壁骨折合并同侧眶下壁骨折或一侧眶内壁骨折合并对侧眶下壁骨折等。

注:国人眼球突出度正常均值为12-14mm,两眼差不超过2mm。

十六、5.2.4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轻伤二级)

口唇全层裂创须同时累及皮肤、皮下组织、肌肉以及粘膜;唇红是口唇皮肤与粘膜的移行部位,本条款中的“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不包括唇红部位损伤的创口长度。

十七、5.2.4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轻伤二级)

是指单侧或双侧除眶内壁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同一壁的骨折即符合本条款,如单侧或双侧眶下壁骨折。

十八、5.2.5d)眶内壁骨折(轻微伤)

是指单侧或者双侧眶内壁骨折无论损伤类型和数量,均适用本条款。

眶内壁骨折CT片显示眼肌嵌顿或眼球后退不明显、临床检查无复视或眼球运动受限,即使实施手术治疗,亦符合本条款。

十九、5.3听器听力损伤

听力障碍的鉴定原则:

1.了解案情及病史:受力部位,损伤机制;伤前听力情况;损伤当时的耳部症状及体征。

2.客观检查证实损伤确实存在。如:摄颞骨薄层CT扫描,明确中耳或者内耳损伤,排除疾病或者畸形,必要时进行内耳MRI检查。

3.确定听力损失程度。

4.分析听力障碍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如为直接因果关系,可直接引用本标准相关条款。对于不能确定损伤与听力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宜直接引用本标准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5.鉴定时限:一般在伤后90日进行鉴定。

二十、5.4.3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轻伤一级)

“经治疗难以控制”是指经抗青光眼手术治疗(如小梁切除术、虹膜根切术)等,不包括前房穿刺术的治疗。

二十一、5.4.4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轻伤二级)

“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是指积血量多、吸收慢,伴眼压升高,经药物治疗后5-7日不能控制,或出现凝血块不能自行消散、吸收,需行手术治疗的,包括前房冲洗术及凝血块清除术。

“房角后退、睫状体脱离”的认定须有UBM/眼前节OCT结果证实。

“晶体脱位”含晶体的全脱位和半脱位。

二十二、5.4.4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轻伤二级)

本条款所指“外伤性青光眼”不包括各种外伤因素引起的一过性眼压增高。

二十三、5.4.4d)斜视;复视(轻伤二级)

不包括各种眼外伤因素引起单眼复视。

二十四、5.5.2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重伤二级)

颈外动脉血栓形成,管腔狭窄(50%以上),比照该条款。

二十五、5.5.3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轻伤一级)

颈内静脉血栓形成管腔狭窄(50%以上),颈外静脉闭锁,适用本条款。

二十六、5.6.3c)肋骨骨折6处以上(轻伤一级)

肋骨骨折包括不完全骨折。

肋骨的粉碎性骨折,若存在两条骨折线贯穿肋骨两侧骨皮质时,可视同为肋骨两处骨折。

二十七、5.6.4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轻伤二级)

因胸部损伤致单纯性胸腔积液(影像学仅见少量积液),无确切证据证明是胸腔积血,不适用本条款。

二十八、5.9.4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轻伤二级)

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髌韧带断裂。

二十九、5.10.2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重伤二级)

手功能缺损的复合计算:手部受到损伤时,常常同时存在结构缺失、感觉障碍、运动障碍等多方面问题,计算手功能时按照国际标准,一手缺失、感觉功能、运动功能的总缺失不应超过%。一手功能障碍可利用公式AB复合法计算,不能直接相加。即:该手最终功能丧失AB复合值=A+[B×(-A)]÷。

手指运动失能分为背伸失能(E)、屈曲失能(F)与关节强直(A)。关节运动完全丧失用A表示。A=E+F。

本标准中的手感觉功能丧失仅涉及一手感觉功能完全丧失,对于手感觉功能部分丧失,目前临床医学尚无客观方法确定其丧失的百分比,建议不予考虑。

三十、5.10.4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轻伤二级)

是指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两节指骨线性骨折不受此限制。

三十一、5.10.4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轻伤二级)

含月骨骨折(出现无菌性坏死);涉及到掌骨头或基底的掌骨纵行或斜行骨折,如骨折线超过掌骨头或基底1/2以上可认为是完全骨折,适用本条款。

掌骨不完全骨折,无手术指征者,不适用本条款。

四肢长骨骨折同理。

三十二、5.11.2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轻伤一级)

取皮区不作损伤程度评定。

三十三、5.12.4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轻伤二级)

异物存留深部组织内,不宜手术摘除的。

三十四、附则6.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利用影像学证实盲管创长度的方法,我省目前尚未有成熟的技术,鉴定中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盲管创的长度方可认定;贯通创创道长度测量应是在自然体位状态下,测量贯通创创道的最大长度。

三十五、附则6.13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单纯隆鼻假体损坏,手术更换或者修复者,不适用本条款。

三十六、附则6.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特指体表软组织创口长度或者瘢痕长度的累加。

今后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各司法鉴定机构如遇上述问题应适用这次会议讨论议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

全省各地、各单位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发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不明确条款或争议问题,请及时与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处沟通联系,通过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论证或协调专业委员会论证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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