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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3 19:30:00
白癜风的发病原因 http://news.39.net/bjzkhbzy/171213/5927655.html

《妇产科》57-65分,产科30分,妇科27分

1.大阴唇:女性局部外阴受损,无论何种损伤,损伤部位一定是大阴唇。

2.前庭大腺:最容易发生堵塞,阴道前庭后方小阴唇和处女膜之间的沟内。

3.阴道:前短后长,阴道后穹窿(怀疑异位妊娠时行后穹窿穿刺,其它妇科检查都是B超)。

4.子宫峡部:非孕时约1cm,妊娠末期7-10cm,既不属于子宫颈也不属于子宫体;上口解剖学内口(姐姐),下口组织学内口;宫颈癌好发于宫颈外口柱状上皮与鳞状上皮交接处。

5.功能层:随着月经周期而脱落,子宫内膜表面2/3;

基底层:不受月经周期的影响,靠近子宫肌层的1/3内膜;

6.圆韧带:维持子宫颈前倾;

阔韧带:有动脉、静脉、神经和淋巴管;

主韧带:防止宫颈下垂;

卵巢固有韧带:子宫与卵巢内侧之间为卵巢固有韧带,卵巢外侧与骨盆壁之间为骨盆漏斗韧带,卵巢动静脉从骨盆漏斗韧带穿过而非阔韧带。切除子宫和卵巢要切除卵巢悬韧带(骨盆漏斗韧带),若保留卵巢,切卵巢固有韧带。若切子宫,切5个(圆、骶、阔、主、固有)。切卵巢,切5个(四个加漏斗)。

7.输卵管:最狭窄输卵管间质部而非峡部!!,宫外孕好发于输卵管壶腹部。

8.卵巢:表面无腹膜,由生发上皮覆盖;卵巢既是内分泌腺又是性腺。女性一生中一般只有-个卵泡发育成熟。排卵后14天来月经(排卵多发生在下次月经来潮前14天),排卵后7-8天*体体积和功能达到高峰,排卵后9-10日开始退化。出现双相体温说明排卵。排卵日至月经来潮为*体期,一般为14日。萎缩的卵泡壁形成*体。

9.女性生殖器官血管、神经、淋巴:

除了卵巢动脉自腹主动脉发出,其它统统来自髂内动脉;

10.乳房发育是第二性征发动的标志,月经来潮是第二性征的最重要的标志。

11.雌、孕激素:雌激素2个来源两个高峰,孕激素1个来源一个高峰。雌激素2次高峰:第一次高峰来源于卵泡壁细胞,第二次来源于*体。孕激素1个高峰来源于*体。

雌激素生理作用:帮助受精(准备);子宫口扩张,子宫内膜增厚,宫颈粘液稀薄,促进水钠潴留。

孕激素生理作用:保护受精卵(保护);

12.子宫内膜的组织学变化:分泌早期:能够出现糖原小泡。

13.宫颈粘液:雌激素呈羊齿状,孕激素呈椭圆体。

14.正常产科:

(1)受精部位:输卵管壶腹部与峡部的连接处(排卵后12小时内受精,整个受精过程约需24小时)。所有女性结核中输卵管结核最常见。受精后6-7天着床。*体高峰期7-8天。

(2)不同孕龄胎儿发育:12周外生殖器发育,16周鉴别性别,20周胎心,28周呼吸(故早产大于28周)。

(3)胎盘形成:羊膜、叶状绒毛膜和底蜕膜;hCG(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胎盘合体滋养细胞合成,妊娠8-10周血清达高峰,产后2周消失。:

(4)脐带:脐带长度30-70cm,2条脐动脉1条脐静脉(简称:)。

(5)羊水:妊娠38周约ml(羊水最多)趣味记忆:38妇女节;

早期羊水:来源于母亲血清;中晚期羊水:来源于胎儿尿液;

(6)妊娠期母体变化:随着妊娠月份增加母亲膈肌抬高使心脏向左上前方移位。

妊娠32-34周心脏负担最大。心衰死人,24-儿死

(7)妊娠诊断:

13周以前称早期妊娠,14-27周称中期妊娠,28-41周称晚期妊娠。(包头不包尾,如:大等于28,小于41)

早孕:停经(最早),黑加征(停经6-8周双合诊检查子宫峡部极软,感觉宫颈与宫体似不相连)和蒙氏结节(乳晕周围皮脂腺增生出现深褐色结节)提示早期怀孕。怀孕最好检查:4-5周B超(阴道能看到),6-7周腹部B超(能看到)。*体酮(酮-孕激素)试验阳性(注射孕激素后来月经)没怀孕,阴性怀孕。

手测宫底高度:口诀“三月联合上二三,脐耻脐下脐上一,脐三脐突剑下二”

正常胎心音:-次/分。

胎产式:胎体纵轴与母体纵轴的关系;

胎方位:胎儿先露部的指示点与母体骨盆的关系。(枕左前-胎儿枕骨贴在母体骨盆的左前(前-靠腹部,后-靠背部)方,脸在右后)。

胎先露:头先露:小囟门(后囟)在骨盆左前为枕左前,大囟门右后;矢状缝和囟门是确定胎位的重要标志。

(8)孕期监护与孕期保健:

胎儿监护:1)早期减速:胎头受压,胎心率曲线与宫缩曲线同时开始;2)变异减速:脐带

受压,兴奋迷走神经引起,胎心率曲线与宫缩曲线没有关系(早期减速与变异减速为正常现象,对胎儿没有影响);3)晚期减速:宫内窘迫,胎心曲线出现晚,宫缩曲线出现早。无应激试验(NST):阳性胎儿正常,阴性胎儿缺氧。缩宫素激惹试验(OCT):阳性缺氧;(趣

味记忆:N负,O正)。

胎儿成熟度检查:查卵磷脂:肺,查**肌酐:肾,查**胆红素:肝。

评价胎儿胎盘功能:首选雌三醇(分泌最少,功能最低,但意义最重要);最容易导致胎儿畸形是12周(3个月为药物致畸期),死胎20周。

记忆:<28周为流产,28-37周为早产,37-42足月产,大等于42周过期产。包头不包尾。

推算预产期:按末次月经第一日算起,月份减3或加9,日数加7。闰年二月29天,非闰年28天,能被4整除的为闰年。例如年5月27日末次月经(LMP)第一天,预产期应该是年3月5日。大月:腊(12),31天也不差。

(9)骨盆测量*****(3个平面5条径线)

1)骨盆入口平面:在怀孕24-36周,只能测对角径、真结合径--骶耻内径!!。

A.骶耻外径:第5腰椎棘突下至耻骨联合上缘中点,正常值18-20cm;

B.对角径:为骶岬上缘中点至耻骨联合下缘的距离,正常值:12.5-13.5cm;

C.真结合径(对角径减2.5-1.5):骨盆入口前后径的长度,耻骨上缘和骶髂上缘之间的距离,正常值11cm;

2)中骨盆平面:坐骨棘间径:骨盆最狭窄的平面正常值10cm;坐骨棘平面是判断胎头高低的标志。中骨盆狭窄的重要指标—坐骨切迹宽度

3)****出口平面:三角形(底边-坐骨结节,顶角-尾骨尖)--判断胎儿是否能经产道出来。

坐骨结节间径:正常值8.5-9.5cm,胎儿能经产道出来。如果坐骨结节间径<8cm加测出口后矢状径。

出口后矢状径:为坐骨结节间径中点至耻骨尖端的长度,正常值8-9cm,出口后矢状径与坐

骨结节间径值之和>15cm—胎儿才能经产道出来。

怀孕24-36周内只能测对角径和真结合径。

(10)产力:极性、节律性(非规律性)、对称性和缩复作用,肛提肌收缩力-两作用:1.协助胎头的仰伸和旋转。2.协助胎盘娩出。

宫颈管消失:临产前宫颈管2-3cm,初产妇是宫颈管先消失,宫口后扩张,经产妇多是宫颈管消失与宫口扩张同时进行。

双顶径:胎儿足月双顶径9.3cm;衔接就看枕额径(11.3cm),俯屈就看枕下前囟径(9.5cm).

临产开始的标志:规律宫缩,规律腹痛。见红-先兆临产。

(11)分娩产程:

第一产程:潜伏期:规律宫缩到宫口开大3cm,正常时间8小时,最长不超过16小时,大于-潜伏期延长。

活跃期:宫口开大3-10cm,正常时间4小时,最长不超过8小时(超过-活跃期延长);3-4cm为加速期(1.5小时),4-9cm为最大加速期(2小时),9-10cm为减速期(半小时)。

坐骨棘平面是判断胎头高低的标志,胎头颅骨最低点与坐骨棘平面的关系:平坐骨棘平面

S0,坐骨棘平面上S-,坐骨棘平面下S+。

第二产程:宫口开全至胎儿娩出,(保护会阴为重点)。宫口开全是第二产程开始的标志。

胎肩娩出后止血用缩宫素10-20单位,胎盘娩出后止血用麦角新碱0.2-0.4mg(20单位)。缩宫素用于加强宫缩乏力的单位是2.5单位。

第三产程:胎盘娩出,产后止血。

产褥期:胎盘附着部位全部修复需至产后6周,产后4周宫颈恢复至非孕形态。产后10日子宫降入骨盆腔。产褥热(24小时不超过38°)、产后宫缩乏力、产后宫缩痛均无需治疗。急性乳腺炎常发生在产后第1个月。产后6周禁止夫妻生活,产后避孕首选:避孕套避孕。

恶露:血性(3-4日)、浆液性(10日)、白色(3周);

15.病理产科:《病理妊娠》和《异常分娩》重中之重********

(1)流产最典型表现:停经后阴道流血和腹痛;不足28周,体重不足1kg。主要看:宫口开大及子宫大小(不全—小于正常,其它的正常。)。

先兆流产:宫口关闭,子宫大小正常,无妊娠物排出;首选保胎(肌注*体酮10-20mg,

每日或隔日一次口服*体酮)。

难免流产:宫口松弛或扩张,宫腔大小正常(相符或略小),所有流产中腹痛最剧烈,

首选清宫;

不全流产:宫口开大,可见宫腔内容物堵塞宫口,子宫大小小于停经月份,已经确诊应

尽快行刮宫术或钳刮术,清除宫腔内残留组织,阴道大量出血伴休克者,同时输血输液,并

给与抗生素预防感染。

完全流产:宫口关闭,子宫大小正常,宫腔内容物全部排出,无需处理。

(2)早产最常见的原因:胎膜早破,妊娠34周之前早产在分娩前7日内地塞米松针6mg,每12小时一次,共4次,目的:预防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促进胎儿肺成熟。

(3)异位妊娠:输卵管炎症是异位妊娠最常见的病因。

输卵管妊娠:三大体征:停经、腹痛、阴道流血;宫颈举痛或摇摆痛是输卵管妊娠的最重要体征(检查子宫有漂浮感);腹腔镜是确诊的金标准。但诊断首选后穹窿穿刺。治疗:常用甲氨蝶呤。(抑制滋养细胞增生,破坏绒毛,使胚胎组织坏死脱落。)所有妇产科手术都把握一个原则:年轻有生育要求尽量保守,保留卵巢和输卵管;年轻有孩子没有生育要求切除子宫但要保留卵巢;老年人卵巢和输卵管全切。

(4)妊高征:妊娠20周以后+高血压=妊高征,妊娠+高血压+蛋白尿=子痫前期;妊娠+高血压+蛋白尿+抽搐=子痫,最严重的并发症:HEELP综合征(血管内溶血,肝酶升高,血小板减少),体重骤增、水肿(最典型)。

子痫:轻度:血压≥/90mmHg,尿蛋白≥0.3g/24h或随机蛋白(+);重度:血压≥

/mmHg,尿蛋白≥2.0g/24h或随机尿蛋白≥(++),血清肌酐>umol/L,血小板<×10(主要看血压)。

妊高症:首选治疗药物:硫酸镁,用药期间注意监测血清镁离子浓度,中*时首先表现为膝反射消失,中*首选葡萄糖酸钙拮抗。子痫前期的病人尽可能妊娠至34周,子痫病人首先控制子痫,2小时候后终止妊娠。

(5)胎盘早剥:题眼:子宫板状硬,孕晚期剧烈腹痛,阴道流血,

胎盘早剥的病理改变:底蜕膜出血;

胎盘早剥最常见及最严重的并发生:DIC;

胎盘早剥的治疗:I度首选继续妊娠;II度、III度终止妊娠,首选剖宫产。依剥离面积小于1/3,1/3-1/2,大于1/2分度。

胎盘早剥最主要的原因:妊高征;

(6)前置胎盘:孕晚期无痛性阴道流血:治疗:如果能延长可延长至34周,期间避免做肛门阴道检查。如果前置胎盘病人出现宫口开大选择剖腹产。边缘性前置胎盘可以选择试产。

(7)双胎妊娠:第一胎肩先露或臀先露,第二胎必须剖宫产,否则易引起胎盘早剥大出血。

(8)羊水过多:羊水>ml,B超>18cm怀疑神经管缺陷、上消化道闭锁时首选检查孕妇血清AFP检查。

(9)羊水过少:羊水<ml,B超羊水指数≤5cm;

(10)胎儿发育指数:小于-3提示可能为胎儿生长受限。

(11)胎儿窘迫:

胎心率:缺氧早期>次,缺氧严重<次伴有晚期减速;

胎动异常:连续监测12小时胎动次数<10次;

羊水粪染:羊水呈*绿色或棕*色,稠厚;

头皮血:头皮血pH≤7.2酸中*;

雌激素/肌酐比值<10;

羊水水平B超指数<2cm;<5cm羊水过少。

宫内窘迫治疗:产钳或剖宫产,胎头未入盆离分娩还有距离首选剖宫产,胎头下降S≥3首选产钳。

(12)妊娠并发症:

一、妊娠合并心脏病

原因:妊娠32-34周、分娩的第二产程、产后2小时;

如病情尚可:先控制心衰,再产科处理;

如果病情特别严重,控制心衰的同时急诊刮宫;

二、妊娠期糖尿病:空腹血糖>5.8或餐后2小时血糖>8.6可诊断妊娠期糖尿病,治疗:只能用胰岛素治疗。

(13)异常分娩:产力异常(宫缩乏力或宫缩过强)

之宫缩乏力:

协调性:宫缩<2次/10分钟,子宫出现指压性凹陷;

不协调性:特点:极性倒置(胎位触不清,胎心听不清);

考试难点宫缩乏力之治疗:协调性:1)宫缩时间比较短<10小时,血压临床表现正常,首选观察;2)宫缩时间>10小时,说明产程延长要干预,看宫口开大程度,若宫口开大<3cm首选静滴缩宫素,若宫口开大>3cm首选人工破膜。3)宫内窘迫:S≥3产钳,S<3剖宫产。

不协调性收缩乏力:肌注杜冷丁。而不能用缩宫素(仅用于规律宫缩)。(杜冷丁治疗两个病:不协调性宫缩乏力和子宫破裂)

产力异常之宫缩过强:子宫破裂,病理性缩复环(先兆子宫破裂的标志)。

入口平面狭窄:每个平面径线<2cm以上或真结合径<8cm,提示明显狭窄,首选剖宫产;

正常值之间狭窄(轻度):胎儿体重<0g试产,>0g剖腹产;中骨盆平面或骨盆出口狭窄:全部剖腹产。

持续性枕后(横)位:如果在常规产检发现,让产妇向开腹方向侧卧;如果分娩时发现:徒手转到前方;

臀先露:如果产前发现32-34周胎位外转术,如果分娩时发现:剖宫产;

肩先露:如果产前发现直接剖宫产,如果分娩时发现胎内倒转术;

(14)分娩期并发症:子宫破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

子宫破裂:病理性缩复环+血尿,首选哌替啶。

产后出血:1)宫缩乏力:胎盘娩出后子宫轮廓不清的出血;2)胎盘因素出血:胎儿娩出后出血量极大;3)软产道裂伤:胎儿娩出后出血色鲜红;4)凝血功能障碍,出血不凝固。

宫缩乏力出血因素治疗:缩宫素和麦角新碱;

胎盘因素出血因素治疗:若剥离困难有胎盘植入,切忌强行剥离,以手术切除为宜;

软产道出血因素治疗:修复软产道;

凝血障碍出血因素治疗:输血;

羊水栓塞:分娩过程中突发呼吸困难,羊水检查到有形物质,水沉,先控制病情解决呼衰再终止妊娠。

(15)异常产褥:产褥病率是指分娩24小时以后10日内,每日口表体温4次测量,间隔时间4小时,有2次体温≥38℃。

典型表现:发热、疼痛、异常恶露。

16.妇科:

(1)女性生殖器炎症:

1)细菌性阴道病:外阴瘙痒,白带增多(均匀稀薄,臭味或鱼腥味,外观灰白色),线索细胞阳性,首选甲硝唑。

2)外阴念珠菌性阴道病:豆腐渣凝乳样白带,常用药物:咪康唑、克霉唑、制霉菌素和伊曲霉素;

3)滴虫性阴道炎:*白稀薄泡沫状白带,夫妻同治(性病),首选甲硝唑;

4)萎缩性阴道炎:*水样脓水样白带,酸碱失衡得病,治疗:补充雌激素;

5)盆腔炎:病前两周有带环、结扎或人流,现出现发热、下腹痛,直接诊断盆腔炎,治疗使用抗生素。

(2)外阴上皮非瘤样病变:

外阴硬化型苔藓:棘层变薄,首选雄激素;

外阴鳞状上皮增生:棘层变厚,首选糖皮质激素;

(3)妇科肿瘤********不会低于10分

一、外阴癌:大阴唇,最常见鳞癌,最典型表现夜间顽固性瘙痒,确诊依靠病理活检。外阴癌分期:只有I期外阴扩大局部切除术和和II期(外阴广泛切除术及双侧腹股沟淋巴结清扫术)手术,

二、宫颈癌:接触性出血,HPV16、18;

宫颈上皮内瘤变(CIN):

CIN1:上皮层的下1/3,轻度不典型增生;

CIN2:上皮层的下2/3,中度不典型增生;

CIN3:重度不典型增生,原位癌;

转移途径:直接蔓延(最常见)和淋巴转移;

宫颈癌分期:I期宫颈累(A1深度3mm,A2深度5,B1直径4cm);II期未达盆(阴上来受累,B期旁浸润);III期肾盆累(B期达盆壁);IV期肠受累(B期远转移)。

宫颈癌的检查:首选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确诊宫颈及宫颈管或组织检查;

宫颈癌治疗:CIN1:随访观察;

CIN2和CIN3:宫颈锥切术;

宫颈浸润癌的治疗:只有II期A及以前的方可手术,II期B以后的放化疗;原则:有生育要求切宫颈,无生育要求切子宫。

三、子宫肌瘤:题眼:经量多,经期长;

最常见的变性红色样变(怀孕**周或产后**天有发热腹痛而且既往有子宫疾病史即可诊断红色样变);

治疗:雄激素,丙酸睾酮25mg肌肉注射,每5日1次,月经来潮时每日1次,每月总剂量不超过mg,以防发生男性化。

四、子宫内膜癌:题眼:绝经后阴道流血;

发病原因:雌激素;

最常见病理类型:腺癌;

三大危险因素:肥胖、高血压、糖尿病;

转移途径:直接蔓延和淋巴转移;所有的妇科肿瘤转移途径都是直接蔓延和淋巴转移。

子宫内膜癌分期:I期宫体累,小半是B期;II期宫颈累,A腺B质累;III期局部转,浆膜附件A,扩散阴道B,盆腔腹主C;IV期:远处移。

诊断:首选分段诊刮或B超,确诊依靠病理活检。

治疗:I和II期手术,III和IV期姑息(孕激素);I期:子宫加双附件全切;II期:子宫+双附件+淋巴结清扫;III和IV期:孕激素。

五、卵巢癌:妇科肿瘤中最常见,恶性最高;

(1)上皮性肿瘤:

1)浆液性囊腺瘤:易出血;

2)粘液性囊腺瘤:体积巨大,预后较好;

3)卵巢内膜样肿瘤:

(2)生殖细胞肿瘤:

1)畸胎瘤:成熟性畸胎瘤(或称皮样囊肿)为良性,高度特异性畸胎瘤如卵巢甲状腺肿分泌甲状腺素;未成熟畸胎瘤为恶性;

2)无性细胞瘤:

3)内胚窦瘤:卵*囊肿瘤,AFP升高;

4)性索间质肿瘤:

1)纤维瘤:梅格斯综合征,出现胸水、腹水;

2)颗粒细胞瘤:分泌雌激素,低度恶性;

3)卵泡膜细胞瘤:分泌大量雌激素,良性;

转移瘤:库肯伯格瘤:Krukenburg瘤,胃癌转移瘤;

并发症:蒂扭转,夜间排尿后腹部剧痛。

治疗:I和II期手术,III和IV期化疗,首选方案BVP;

(4)妊娠滋养细胞疾病

1)葡萄胎:子宫异常增大,hCG增高;首选检查:B超显示落雪状(宫腔弥漫分布的小光点和小囊样的回声区)。已经确诊立即清宫并送病理。年龄大于40岁、子宫大于相应孕周、hCG值过高者应行预防性化疗(三大)。葡萄胎一定要随访,随访1-2年。葡萄胎清宫术后首选避孕套避孕。

2)妊娠滋养细胞肿瘤

侵袭性葡萄胎:有绒毛,葡萄胎清宫术后半年以内,化疗:甲氨蝶呤;(怎样区分葡萄胎和侵袭性葡萄胎?绒毛在宫腔为葡萄胎,绒毛在子宫肌层为侵袭性葡萄胎)

绒癌:无绒毛,葡萄胎清宫术后一年以上,化疗:甲氨蝶呤,流产以后的宫腔增大绝大多数为绒癌;

随访:第1年每月随访1次,1年后每3月随访1次共3年,以后每年1次共5年。

(5)生殖内分泌疾病

一、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

无排卵:子宫内膜呈增生期改变,没有分泌期,月经周期完全紊乱,治疗:青春期雌激素疗法,更年期刮宫。

有排卵:*体功能不全或子宫内膜脱落引起,

A.*体功能不全:*体寿命缩短,分泌期减短→月经周期缩短,基础体温双相型,但排卵后体温上升缓慢,上升幅度偏低,维持时间短于11日;

B.子宫内膜脱落(*体萎缩不全):月经淋漓不净,月经周期正常,经期延长,出血量多;

二、闭经:最常见:下丘脑性闭经;

子宫性闭经中最常见的是:Asherman综合征;

垂体性闭经最常见的原因:希恩综合征(产后大出血);

闭经的诊断:I和II度闭经原因都在子宫;

孕激素试验→撤药性阳性,I度闭经,子宫正常;

撤药性阴性→雌、孕激素序贯疗法→撤药性阳性,II度闭经,子宫有问题;

撤药性阴性→卵巢查FSH,若FSH高说明卵巢有问题;

若FSH不高,注射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

观察*体生成素的分泌量,*体生成素高,说明问题在下丘脑;

*体生成素不高,说明原因在垂体;

三、多囊卵巢综合征:持续性无排卵,高雄激素和高胰岛素血症及胰岛素抵抗。

(6)子宫内膜异位症:继发性痛经,进行性加重+子宫不大;

确诊:腹腔镜;

治疗:首选假孕疗法,激素(抑制雌激素的合成);

子宫腺肌病:继发性痛经+进行性加重+子宫增大;

治疗:激素治疗无效,必须子宫切除术;

(7)子宫脱垂

题眼:分娩后重体力劳动;

首选手术:曼氏手术(Manchester手术)。

(8)尿瘘:必须手术修补;

(9)不孕症:女性:输卵管因素和排卵障碍最常见。男性:精液异常和输精障碍。

(10)计划生育:3分

1)宫内节育器:原理是阻碍受精卵着床,禁忌证:畸形、肿瘤、炎症、出血特别是宫颈糜烂,不能选择宫内节育器避孕。宫内节育器的放置或取出都是月经干净后3-7日。不良反应:不规则阴道流血。

2)药物避孕:口服避孕药原理是抑制排卵,禁忌证:哺乳期和更年期不能口服避孕药;所有内科疾病患者均不能选择口服避孕药;适应证:月经不调及月经量过多;

3)避孕套:适应证:新婚夫妻短期内要小孩;禁忌症:宫颈炎和宫颈糜烂;

4)输卵管绝育术:非孕妇女在月经干净后3-4日,人工流产或分娩后48小时内施术;

5)人工流产术:从事遗传病诊断的省级机构有权限;

人工手术流产:怀孕10周内选择吸宫术,怀孕10-14周选择钳刮术;

人流术中出现大汗淋漓(人流综合征),首选阿托品;

人工药物流产:怀孕7周以内,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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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3 19:37:00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代替GB/T-

--09--03发布-01--01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条调整为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GB/T—。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

GB/Tl(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诊断标准

GBZ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的诊断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诊断标准

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

GBZ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l职业性磷中*诊断标准

GBZ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83职业性慢性砷中*诊断标准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

GBZ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

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μmol/L(8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cm2,但20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L(/mm3)或粒细胞含量1.5×/L(/mm3);

61)慢性中度中*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μmol/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性慢性重度中*。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双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L(/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L(/mm3)]

61)慢性轻度中*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术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者;

64)一侧肾上腙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

71)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慢性中度中*;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慢性轻度中*;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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