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金贻龙
编辑/李显峰
?被告人呼和
尽管呼和的刀上没验出死者的血,他最终被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蹲班房已经12年。
呼和(曾用名刘呼和,为与裁判文书保持一致,下文统称为“呼和”——编者注),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人,父亲是个老警察。12年前的年10月12日,呼和卷入一桩凶案。午夜时分,当地一家歌厅门前,呼和与人发生冲突,混乱之中,21岁的男子李某哲被捅身亡,邢某平和周某软组织裂伤,呼和本人被锐器刺中,右小腿轻伤。
这场冲突中,有多人持刀,呼和所持的是一把折叠甩刀。案发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将呼和刑拘。尽管没有证据显示呼和的刀上验出死者的血,年8月,一审法院认定呼和构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呼和上诉后,二审内蒙古高院维持原判。
深一度记者调查发现,本案没有目击者和完整的证据链佐证呼和的杀人行为,法院主要凭证言定罪,对于可疑的作案工具,公安机关未及时送检,且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改写证言。
更为蹊跷的是,年9月,代理此案申诉的律师去兴安盟中院阅卷,他发现,曾作为证据出现在一审法庭上的歌厅录像带、甩刀和AK-47*刺,如今下落不明。
?一审判决后,呼和父母提起上诉
午夜凶案
凶案发生在年10月12日晚上11时许。
这一天,呼和与两个朋友约好了,晚上要去尚华歌厅唱歌喝酒。当时,这家歌厅是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上少有的几个娱乐场所,正值周末,当晚8点不到,歌厅已经挤满了人。
与呼和一起去歌厅的朋友久隆说:“我们先在一起喝了几杯,过了一会儿,他就遇到了一个熟人,然后他们就挪到歌厅的另一个地方了。”9时许,久隆打算和另一个同伴离场回家,呼和则继续待在歌厅。不曾想,凶案就在两个小时之后发生。
年9月,代理此案申诉的北京律师王飞见到了呼和,按照呼和在会见笔录中的说法,大约到了晚上11点,邢某平、梁某伟过来拽他,这两人都喝多了,他说“不要再闹了”,对方有点不乐意,然后就出去了,之后他去蹦迪,见到前女友王某文也在,于是用手拉了一下她的胳膊,想请她跳舞,但被拒绝了。几分钟后,邢某平上来将他推倒在地。
歌厅的监控录像记录下了这一幕,并作为证据在庭审现场播放过。呼和的父亲刘铁钢对深一度记者回忆,有个胖乎乎的男子上来拽住呼和的衣领,将他推倒在地,然后画面就出现死角,之后又有三个男的一前一后进来,其中一个高高的男子用手勒住呼和的脖子使劲往外拽。“大约持续了两、三分钟,跟看哑巴电影似的,不清楚他们究竟在争个啥。”
按照一审判决书描述的内容,呼和被推倒在地后,邢某平的同伴李某哲将呼和搂出歌厅,邢某平、周某等人随后跟出。在歌厅门前,双方发生口角与厮打,呼和被打倒在地,席某鹏等人劝阻未果,呼和起身掏出随身携带的甩刀扎了邢某平一刀,李某哲见状后拿甩棍打呼和的头部,呼和持刀连捅李某哲腹部数刀,周某上前将呼和踹倒,呼和向其乱扎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兴安盟扎赉特旗光明派出所民警分别传唤邢某平、梁某、周某等人做讯问笔录。案卷显示,上述人员均没有对冲突原因进行解释。
对于被指控持刀杀人,呼和在审判笔录中提到,“李某哲把我搂出歌厅后,什么都不说就开始打我,被打的不行了,我拿刀完全属于自卫,而且我还告诉他们不要再靠近我了。”在这份笔录中,呼和说,他当时并不想出(歌厅)去,但对方体格很大无法反抗,被多人殴打后持甩刀胡乱扎捅,但不清楚扎到谁。
一审时,针对冲突起因,呼和的辩护律师认为:呼和与王某文熟悉,只是触碰了对方几下,与邢某平、李某哲等人没有关系,即便呼和拉拽女性的行为不正当,本案也应该以寻衅滋事定性。另外,呼和被强行拽出歌厅后,遭到对方殴打,而呼和属于弱势一方,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奋起反抗,造成的后果应属正当防卫,构不成犯罪。
我国刑法明确提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一审法院兴安盟中院并未采纳这一意见。一审认定,呼和酒后在歌厅无端滋事,拉拽女性,引起被害人李某哲等人不满,进而在歌厅外发生厮打,导致一死两伤,其行为构成故事杀人罪。呼和被判处死缓。
?内蒙古高院作出的终审裁定
存疑的证言
呼和杀人的消息在当时只有五、六万人口的音德尔镇上传开后,刘铁钢懵了。
作为一名公安干警,刘铁钢认为公安机关一切都按法律办事,不会轻易冤枉好人。他的第一反应是:“肯定是我那小子干的,不然警方为啥抓他?”等案子进入到一审环节,他突然感觉不对劲。
案发次日,呼和在派出所做了第一次讯问笔录。他这样描述案发前后的情形:“李某哲搂着我出去唠嗑,我俩就出去了,到了歌厅门口,他把我踹了一个跟头,不知是谁用刀扎我右小腿一刀,我当时倒在地上,这时上来四五个人打我,我把腰间的甩刀拿出来,打开后开始捅人。”在这份笔录中,呼和承认自己捅到了两个人。
受伤后,呼和给当天一起去尚华歌厅的朋友久隆打了一个电话,久隆向深一度记者回忆通话内容:“那天晚上,呼和说的是自己让人给捅了,问我兜里有没有钱,医院包扎伤口。”
案发当晚,久隆将与呼和通电话的真实情况告诉了警方,并形成笔录,作为证言提交给一审法院。然而,庭审时,这份证言出现戏剧性变化:呼和打电话说与李某哲在尚华歌厅打架了,他把李某哲用刀给捅了,还把另外两个人也捅了。”
久隆向深一度记者补充了一个细节,被警方讯问时,他听到呼和发出“啊啊”的声音,大概持续了10分钟,“好像在喊疼。”讯问结束后,警方并没有让他看笔录,而是直接让他按手印。
由王飞提供的会见笔录显示,办案警察有对呼和刑讯逼供的嫌疑。“当时被抓后,他们问我事发过程,问我捅没捅人,他(派出所民警)说如果你没捅那是我捅的啊?然后他问我有伤吗?我说有伤,并给他看,他就用手捏我的伤口,反复问我捅没捅人,我腿伤得很重,疼得受不了,而且他的手劲不断加大,我就不得不承认捅了人。”呼和对律师说。
在内蒙古兴安盟中院年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13份证人证言,一审辩护律师认为,在这些言词证据中,没有一个证据直接证明呼和持刀捅人,只能证明其持刀来回划拉。对此,呼和也称,持刀划拉是想提醒对方不要靠近自己。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13份证人证言中,3份证词均出自冲突事件的参与者。其中,席某鹏称,见李某哲与呼和在歌厅外大牌子边争吵,他和梁某伟过去拉架,并把他俩隔开,呼和便拿出一把刀乱抡,看见李某哲左胸在流血。
刘铁钢觉得流血的细节不符合医学常识。他曾咨询过不少医生,得到的答案是,人体前胸没有动脉血管,此处伤口不会有大量血液流出。
一审时,呼和的辩护律师也提出,证人证言与基本事实存在偏差,不能完全采信。但这番话并未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