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具有紧迫性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被告人假想的不法侵害并未发生,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正当防卫的认识和目的,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年12月31日9时许,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三姐妹到通州区找被告人刘某某索要已经拖欠的房租,被告人刘某某拒不开门,对3人不予理睬。侯某甲等3人遂在门外叫骂,并将室电闸拉断。被告人刘某某遂持从厨房拿来的菜刀开门并与侯某甲等人发生冲突,侯某甲等人持放在门口的鞋架与被告人刘某某对打,在冲突中被告人刘某某用刀将侯某甲、侯某乙手砍伤,致侯某甲左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上限),致侯某乙左手指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后被抓获。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持刀砍伤侯某甲等人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系正当防卫。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年8月20日作出()通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在案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该意见认为,刘某某当时一人在家,此时房东侯某甲等3人前来索要房租,要求刘某某要么交房租要么收拾东西搬走,刘某某感觉自尊受到伤害,遂不予理睬,不给对方开门。对方遂在门外叫骂,刘某某仍不予理睬,继续在家看电视。后对方将屋外电闸拉断,使用难听的语言辱骂刘某某,并威胁称再不开门就将防盗门撬开。此时刘某某感到自己受了欺负,怕对方真的将防盗门撬开进来伤害自己,为了防身,遂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开门与对方发生冲突,虽然刘某某将对方2人砍伤,但自己也受了轻微伤,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成立正当防卫所需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等法定要件,故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属故意伤害罪。
一、没有不法侵害存在,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具有三个特征:(1)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行为;(3)必须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不法侵害刻不容缓,如果不及时制止,马上会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二是指不法侵害破坏性大,如不加以反击,就会给合法权益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从本案案情来看,侯某甲等3人前来索要房租,系在正常行使自己正当的民事权利。而刘某某在拖欠房租的情况下拒不开门,此时房东在外面说一些难听的话也是在所难免。而刘某某则不予理睬,继续在屋里看电视。房东在外面听到屋里的电视声音更加气愤,遂将电闸拉断。至此房东的叫骂、拉断电闸虽属不妥,但很难称之为“具有紧迫性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因此,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存在。而刘某某辩称,其害怕房东将防盗门撬开冲进屋内对其进行伤害。实际上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只是刘某某的假想,刘某某进行所谓的“防卫”,只是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成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从本案案情来看,即使侯某甲等3人真的要撬开防盗门冲进屋内进行伤害,在侯某甲等人尚未着手实施伤害行为前,刘某某从厨房拿来菜刀主动开门与对方发生冲突,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属于事先“防卫”,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值得探讨的是,如果房东真的已经开始了撬防盗门的行为,此时刘某某持刀冲出门来将房东砍伤,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仍然不能。即使房东着手实施了撬门行为,在防盗门被撬开以前,刘某某的人身不会遭受不法侵害,而房产属于房东,防盗门亦属于房东的房产,刘某某的财产也没有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现代住宅的防盗门极为坚固,一般人在短时间内很难撬开,也不能说对刘某某人身的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
三、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成立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奋起保护合法权益,反击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项内容。防卫认识要求防卫人必须认识到存在不法侵害,并认识防卫的时间,认清不法侵害者。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而实施所谓的反击行为的,表明了行为人的意图是为了加害他人,追求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这样就失去了正当防卫之所以为正当的主观根据,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本案中房东虽然在门外叫骂甚至可能使用语言威胁,但实际上房东手中没有房门钥匙,也没有任何的工具,面对坚固的防盗门也是无可奈何,刘某某作为正常人对此应当是明知的,但其手提菜刀主动开门与房东发生冲突将对方一人砍成轻伤(上限),一人砍成轻微伤,表明其主观上没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因此也不符合成立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原文载《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蒋为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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