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到油坊榨油手指被卷入机器受伤,到底谁应担责?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定榨油者本人和油坊老板各自承担60%、40%的责任。
原告陈某梅到被告陈某双的榨油作坊进行菜籽加工,加工快要完成时,陈某梅见还有一点菜籽未进入机器,便用右手去扒拉油籽,随后右手第3、4指被卷入机器受伤。原告陈某梅在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陈某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手指受伤所产生的损失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考虑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接触运转中的榨油机械存在的危险而未预见,对自身的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被告系榨油作坊的经营者,应当在明显的地方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其对安全未尽到防范责任,应当承担适当的次要责任,于是判决双方按照上述比例承担责任。
法官寄语:俗话说:“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在日常生活中,安全隐患无处不在,有时候某一个看似微小的动作就有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后果,给自己、给家庭、给他人带来各种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将安全二字牢记于心,凡事想想后果,切不可因小失大。同时,我们呼吁经营者要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不仅为顾客的身体健康提供了保障,更是为自己减少了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