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9月4日,刘某某因“突发头痛、头晕、呕吐5天”医院,入院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9月5日行脑动脉造影,9月11日行“右侧三角区入路颅内占位切除术”。术后刘某某出现颅内感染,院方予抗感染等相关治疗,刘某某于年9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海绵状血管瘤。年11月4日,刘某某因“颅内海绵状血管瘤术后2月余,头痛伴恶心呕吐3天”医院,院方经检查诊断为“继发性脑积水、海绵状血管瘤术后”。11月6日查房时发现刘某某昏睡、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予行脑室硬通道穿刺引流术,术后转入重症监护病区,刘某某持续昏迷状态,且并发肺部感染。医院共计住院25天,并于年11月29医院,复查头部CT提示原术后区反复出血,于年12月11日行颅内血肿清除+侧脑室颞角梗阻疏通术,年6月14医院出院,出院诊断:1.中昏迷;2.正常压力脑积水;3.右侧海绵状血管瘤术后;4.肺炎等病。其后医院陆续治疗,目前,刘某某仍在医院住院治疗。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杨某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医院检查发现颅内占位,于年9月4日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等,9月11日行颅内占位切除术,术后病理示海绵状血管瘤,为良性肿瘤,但术后病人出现发热,经过治疗后医生称可以出院了,我们要求继续住院治疗被拒绝,9月22日通知办理出院手续,3个月后复查,这样我们就回家休养。但是在11月4日因感觉头晕到医院检查,CT诊断为脑积水,为了更好诊治当医院,11月6日病人病情加重,急诊行脑室硬通道引流术,术后发现大面积脑梗塞、脑疝等,医院会诊,11月29日转回到该院处继续住院,虽然经过手术等治疗,病情没有得到明显好转。医院除了赶我们出院外,没有任何有效措施,我们对其治疗提出异议,该院称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解决。原告认为,两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尤其是医院的过错尤为明显,其手术操作不当,术后抗感染不力,掩盖病情,误导患方,造成病情加重。因此,两被告的过错与原告脑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刘某某术后次日复查血常规提示白细胞高,患者无发热,无颈强直体征,为术后应激反应。9月14日出现发热,予以行腰椎穿刺脑脊液化验提示脑脊液白细胞升高,考虑颅内感染可能,予以抗生素抗感染治疗。治疗后患者体温恢复正常,并复查脑脊液示脑脊液白细胞恢复,结合患者连续数日体温正常考虑颅内感染治愈,达出院标准。我院认为,原告手术指征明确,手术顺利,术后诊断正确。医院考虑颅内感染是神经外科常见手术并发症,在术前术中术后均静点抗生素预防感染的发生,术后第三天结合化验结果考虑颅内感染时给予抗生素抗感染治疗,故医院尽到了相关的诊疗义务,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原则和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原告术后2个多月再次入院时已出现不可逆的脑疝、脑干损伤、昏迷,其目前植物生存状态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医院辩称:本案原告造成现在结果我方认为是其在医院神经外科首次手术方案选择不当所致,此次手术选择顶枕入路,路径长,创伤大,极容易导致脑室粘连、形成脑积水。同时鉴定机构也认为此次手术病变切除不彻底,或止血不理想导致病灶处一月余仍反复出血,也是导致继发脑积水的重要原因。患者首次手术后50余天复发头痛,CT检查发现脑积水住我院神经外科,当时没有脑疝表现,我院暂给予脱水降颅压等处理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但患者入院后不到两天病情急剧加重,发生脑疝,我院立即给予脑室穿刺外引流,也是符合诊疗规范的。术后立即复查CT以及术后次日、术后第四天复查CT均显示手术有效,但继发右侧颞枕叶、前颅底、下丘脑、脑干等缺血改变。患者术后转入神经重症病区继续治疗,期间联系医院首次参与手术专家来我院会诊,也认可我院处理。综上所述,本案损失的发生主要是患者原发疾病的高风险性和自身体质的特殊性所造成,加上医学本身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我院地域导致医疗水平的差异这一客观情况,在责任比例上,我院承担的比例应当在30%以下。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院:(1)被鉴定人刘某某术后颅内感染经相关治疗后,9月18日脑脊液检查总细胞(/ul),白细胞3(/ul),微量蛋白0.58(g/L),且体温恢复正常,证实被鉴定人病情好转、院方治疗有效。但9月19日血常规提示WBC11.02×/L,9月21日脑脊液检查总细胞(/ul),白细胞(/ul),微量蛋白1.00(g/L),上述指标较9月18日增高,且20日及21日被鉴定人最高体温仍在正常值以上。根据上述诊疗规范,被鉴定人并不符合颅内感染治愈的标准,应需继续抗感染治疗。院方于9月22日认为被鉴定人感染已经治愈即办理出院不符合常规。(2)颅内感染易并发脑脓肿,后期亦可能遗留脑积水后遗症,所以开颅手术后病人出现发热、脑脊液有炎症改变时应及时行CT或MRI检查,以指导治疗。送审病历中可见院方于(笔误,应为年)年9月18日15:22下达临时医嘱“磁共振”并已执行,但未见影像学报告单、未见影像学片、亦未见病历中相关检查结果的记载。(3)被鉴定人刘某某在医院第二次住院期间经头部CT检查发现原术区反复出血,院方予行颅内血肿清除术。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特点、影像学表现及术后病理所见等,不排除院方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未完整切除病灶。医院:(1)被鉴定人刘某某入院时即神志嗜睡、精神差,且伴有头痛、恶心呕吐颅内压增高症状已有3天。审阅当日颅脑CT,见右侧颞角明显扩张伴周围脑水肿,中线向左移位,证实被鉴定人已出现脑疝早期表现。因其病情较重且进展较快,应及时手术降低颅内压。关于手术方式选择问题,若行脑室腹腔分流术,因“颅内感染未控制”是该手术的禁忌证,故需行脑脊液化验排除颅内感染,但若行脑室穿刺引流术,则无需上述检查。因此,对于被鉴定人刘某某的情况而言,应首选急诊脑室穿刺引流术。本例院方手术方式选择不当。(2)被鉴定人入院后院方下达“Ⅰ级护理、注意神志瞳孔变化及肢体活动情况”等长期医嘱。根据相关规定,一级护理的患者应按时测量生命体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做好相关记录。本例被鉴定人年11月4日入院后直至11月6日转入重症监护病区期间均未见相关护理记录,不能排除其存在病情观察不仔细的过错,院方上述行为不符合常规。结论:医院及医院诊疗过错的原因力共为同等原因,其中医院承担同等原因的次要因素、医院承担同等原因的主要因素为宜。被鉴定人刘某某构成一级伤残。被鉴定人刘某某构成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以1~2人为宜。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鉴定结论,医院及医院对刘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刘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刘某某主张医院及医院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结论,医院及医院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共为同等原因,其中医院承担同等原因的次要因素、医院承担同等原因的主要因素,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鉴定意见确定医院对刘某某合理范围内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医院对刘某某合理范围内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5月1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31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6元。
笔者提醒
一、植物人医疗纠纷走法律程序的关键。
林律师接触过植物人医疗纠纷能够顺利走完法律程序的,一般都是病人除了神经系统问题外其他一般情况都还可以,能够长期存活,因为植物人医疗纠纷处理漫长,医院尽量拖时间外,此类纠纷还需要等待伤残鉴定时期,耗上2-3年是常事。那么,患方如果要以植物人状态为损害后果主张赔偿,患者的病情、预期寿命很关键,否则,如果患者不能存活到法律程序走完,反而有可能会因为死亡原因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不明确导致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越发困难(这一点可能比较难理解,解读一下:医疗过错导致植物人状态,但患者死亡可能不是植物人状态所致,例如心肌梗死、恶性肿瘤、肝肾功能衰竭等等,那就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不明显)。
二、植物人人身损害赔偿的特殊性。
患方期望以植物人状态为损害后果的关键就是因为赔偿比死亡要多一倍以上,因为植物人状态多为一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一样多,而植物人状态还可以主张长期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器具费等等,特别是长期护理费往往比死亡赔偿金还要多。这一类纠纷,医院只需承担较小系数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也往往非常高。这就导致这一类纠纷很难协商解决,医院喜欢采取拖延战略,期待患者死亡后再来解决纠纷,而且正如上述,患者最后死亡有可能与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不明显了。
三、植物人医疗纠纷如何处理更好?
(一)患方如何处理这一类纠纷?
1.密切跟踪病情。
“植物人”患者的病情变化与维权策略的选择密切相关,也即患者的生存预期很重要。医院治疗时,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那么希望协商解决纠纷的,需尽早协商,不然患者死亡后,维权的主动权就丧失了;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建议继续住院治疗,暂时将医疗医院协商的主要问题;医院,那必须将治疗作为主要矛盾,医院垫付了医疗费,那更应当积极继续治疗,如果患者病情稳定,可以不急于协商解决纠纷;当患者已转院,医院也没有垫付医疗费,那维权事宜暂缓,治疗结束后再来考虑解决纠纷的问题。
2.做好是否转院或出院的决定。
“植物人”患者转院或出院(放弃治疗)是会对维权形势产生巨大变化的决定,医院来说,他们掌握了解决纠纷的主动权,他们可以和你“慢慢玩”而不会有任何损失,由于这类纠纷的争议金额非常高,协商解决的机会几乎丧失了。所以,当病情已经无好转机会或医院本身有治疗条件时,不建议转院;当家属以治疗为首要任务,不积极追求赔偿或不愿继续耗下去时,可选择转院或出院。
3.医院垫付医疗费。
由于“植物人”的目前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都是非常高的,医院垫付医疗费会明显掌握到维权的主动权,如果患者一直在医院治疗,医院不愿垫付医疗费,也可采取少交、缓交、拖欠医疗费的策略,而且很多患方确实经济条件有限,无力承担医疗费,只能采取拖欠医疗费的办法。医院承担,至少患方赢得喘息机会,有精力维权的同时继续维持患者的治疗,而且也增加了协商解决纠纷的有力筹码。
4.保持十足的耐心。
医院处理医疗纠纷是会有耐心的,但患方更需要耐心,这是因为“植物人”患者“植物”状态会持续很久,而且赔偿金额往往是上百万,幻想十天半个月解决纠纷是天方夜谭。林律师见过最长的“植物人”纠纷是年发生的事情,医院,双方都在耗,谁也不提起诉讼。当然林律师不建议双方如此拉锯下去,会消耗巨大的医疗资源,但是不建议患方过早放弃自己应该维护的权益。
(二)医院怎么处理这一类纠纷?
1.尽量让病人转院。
“植物人”患者很多需长期住院,特别是并发呼吸系统感染、严重褥疮或合并多系统疾病的,没有出院条件,有些虽然各系统功能正常的,但产生了呼吸机依赖,这类患者无法康复又不能出院,不管纠纷最终如何处理,都会是一个烫手山芋,医院的经营、工作环境。林律师建医院,尽量在早医院,病情稳定的患者,医院。病人不在本院,处理纠医院了。
2.尽量不要给患者垫付医疗费。
“植物人”患者即便除神经系统外各系统功能都正常,医疗费也是很高昂的,医院迫于家属压力一开始就为患者垫付了医疗费,并且承医院承担,那就会在后续纠纷处理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为患方不会放弃治疗,会采取拖延、医院妥协,答应其赔偿要求。当然,如果患医院,早期垫付医疗费避免矛盾激化是可取的,但当治疗无望,患者变成“植物人”,动员家属放弃治疗、要求患方自行承担医疗费是比较好的策略。
3.主动启动法律程序。
“植物人”医疗纠纷一般医疗费都非常高昂,如果患者一直在医院治疗,医院垫付医疗费或患者欠费的情况,那么根据医疗纠纷一般的归责特点,患方也会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这包括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如果医疗费高达百万、几百万,患方最后的赔偿可能抵不上其应当承担的医疗费,而这部分医院。所以,当纠纷久拖不决、患方消极对待时,可以主动提起诉讼并进行司法鉴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钉子户”。
4.抓住影响舆论的主动权。
“植物人”医疗纠纷如果患者一直在医院治疗,患方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消耗战,医院的“钉子户”,医院不妨请媒体报道,侧重于患者不配合走法律程序,使用非理性手段维权,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实践中,医院对这一类案件不愿报道,是担心自身医疗过错被曝光,林律师建议医方可在患方请媒体介入之后再进行“绝地反击”,可能会使舆论反转,迫使患方尽快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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