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福,男,年10月20日出生。年1月12日,原告因发现结肠息肉到被告处就诊,行肠镜检查并切除息肉手术。于当日出院。1月13日,原告因反复右侧腹痛再次就诊,被告考虑阑尾炎?肠梗阻?医院治疗,原告共支付医疗费2,.8元。
当日,原告到x医院检查,初步诊断,全腹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腹腔积液。处理意见,住院治疗,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1元。同日,原告到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4天。出院诊断,乙状结肠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建议三个月复诊。
年4月21日至5月9日,原告在x医院第二次手术治疗,住院18天。主要诊断,结肠道口状态。建议休息2周。两次住院共支付医疗费70,.09元。
年6月7日,x县x村卫生所出具证明,李某福,男,54岁,.2.14因肠穿孔术后感染,在我卫生室抗炎用药15天,药费壹仟贰佰元,同时冷激光照射15天,费用肆佰伍拾元,一侧造瘘袋费用玖佰元,消炎药叁佰柒拾圆,.5.17.二次手术后,在我卫生室抗炎用药10天,药费捌佰圆,同时冷激光照射10天费用叁佰圆,以上费用合计:肆仟零贰拾元。x县x村卫生所盖章,孟某华签字。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在诊断原告肠息肉手术后,在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导致原告消化道穿孔,弥漫性腹腔膜炎,该院的医疗失误,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原告李某福,于年1月12日来我院进行肠镜检查,检查前出示了x医院结肠镜检查单及病理报告单,其报告单诊断为结肠多发息肉,核酸检测阴性,原告主诉既往健康,无家族性传染病史及遗传病史,无服拜阿司匹林、丹参片等活血抗凝类药物史。
体格检查无异常,术前血常规化验及血液筛查均在正常值范围内,符合肠镜检查指征。在肠镜检查前,告知包括并发症肠穿孔的风险。经肠镜检查原告患多发性肠息肉11处,息肉最大为10×12mm亚蒂息肉(见门诊病历),手术采用高频电凝方法切除,手术过程顺利,操作规范,患者无不适感。
术后嘱其休息,软食、禁食豆制品、鲜奶等,餐前口服蜂蜜水,保持大便通顺并服用左氧氟沙星0.2g/日二次口服,病情变化可随访。术后第二天,原告自觉腹痛,速来我院复查,我们对原告进行CT检查(见门诊病历),当时未见明显游离气体,根据临床表现疑为急性阑尾炎,但不除外肠穿孔的可能,医院进一步诊治。
原告去了x医院就诊治疗,该院初步诊断为肠穿孔,患者家属立即将诊断结果告知我,我立即和医院普外科进行联系,并积极配合原告在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直至出院。被告认为:原告的息肉切除过程符合医疗规范,造成肠穿孔属于息肉切除的并发症。
被告要求:此医疗纠纷案须经x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使本案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原告是12日做的手术,被告承认对原告的医疗有过错,但是过错和原告损害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原告在被告处治疗原病患的医疗费2,.80元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应该按照农业标准每天68.73元计算。营养费是每天30元,不是50元。护理依赖的鉴定由被告自己承担。复印费没有法律依据。其他请求合理项目被告同意按照50%赔偿。
四、鉴定意见
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因力大小可为同等-主要原因,供法庭裁量参考。伤残被鉴定人乙状结肠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按70%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原告李某福,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