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郝某,男,汉族,年12月26日出生。原告因左腹股沟出现一肿物于年6月2日到被告x医院住院手术。于年6月2日转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诊断为:1、肠梗阻、2、腹膜炎?、3、疝修补术后、4、右肾积水。因原告腹胀、呕吐无明显好转。
于年6月5日转入x医院治疗,诊断为:1膀胱损伤、2麻痹性肠梗阻、3腹水、4双侧胸腔积液、5双肺下叶肺炎、6腹膜炎。
二、患方观点
x医院已于年2月2日向被告x保财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版),保单号:x。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三、被告x医院庭审中口头辩称
1、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医方过错医疗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该方赔偿标准为原告合理损失的60%为宜;
2、原告医疗费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
3、原告到x参加鉴定听证会的往返过路费元、加油费元要求被告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方不应当承担;
4、原告要求的住院伙补、营养费、护理费过高,依法裁判;
5、原告要求住院期间交通费元没有实际发生,不认可;
6、x司法鉴定中心的除鉴定费之外的材料费、邮寄费、咨询服务专家费要求被告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7、原告要求的鉴定费、诉讼费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费用的范围包括诉讼费、鉴定费等。
四、被告x保财公司庭审中口头辩称
本案被告x医院在该公司投保有医疗责任保险(版),确认符合保险赔偿约定条件且无保险免责的情形下,该公司可在医疗责任险约定的每次责任限额内,对于原告有充分证据证实的合理合法的直接损失,在扣除相应免赔额后按照损害后果责任比例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郝某此次膀胱损伤的临床诊断成立。因行左侧腹股沟疝疝囊高位结扎术,术中谨慎操作不够,损伤膀胱。后行膀胱修补术。法医学活体检查见其下腹部有一2.5x0.1cm的手术瘢痕。符合十级伤残范畴。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存在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的过错。医方在为患儿行“左侧腹股沟疝疝囊高位结扎术”术中谨慎操作不够,损伤膀胱。请泌尿外科会诊行“膀胱修补术”并留置尿管,根据《外科学》膀胱外伤,手术治疗中,膀胱修补术后应留置FoleY导尿管或耻骨上膀胱造瘘,持续引流尿液2周。
医方在患儿麻醉清醒后因患儿哭闹即拔除尿管,不符合膀胱修补术后尿管留置常规。患儿术后出现腹胀、恶心、呕吐等症状,x医院x省妇幼保健院诊断为腹水,系膀胱修补术后,过早拔除尿管致尿液渗漏所致。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承担90%的责任,赔偿.64元,x保险公司赔偿.1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