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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10 1:13:00

董某因查体发现宫腔内包块到x县医院行宫腔镜下粘膜下子宫肌瘤电切术,术中董某出现心率、血压骤降的情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年04月14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因心肌梗死合并肝破裂、出血性休克死亡,x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全面告知义务、临床诊疗欠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酌定x县医院对董某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赔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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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4月10日,董某因查体发现宫腔内包块到x县医院就诊,经x县医院诊断为宫腔内包块、子宫肌瘤、高血压病。年4月17日,x县医院对董某行宫腔镜下粘膜下子宫肌瘤电切术,在手术即将结束前,董某出现心率、血压骤降的情形,后转该院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当日董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医方观点

x县医院辩称,被告为患者诊疗过程中程序规范,不存在过错,原告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三.患方观点

董某因右下腹部持续性轻微疼痛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子宫肌瘤。被告为董某实施宫腔镜粘膜下子宫肌瘤电切术。术中董某突然血压骤降、心电消失,经抢救,董某恢复心跳。后被告将董某转入重症监护室,最终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董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系导致董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并给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理丧事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四.鉴定意见

尸检结果认定,董某因心肌梗死合并肝破裂、出血性休克死亡。司法鉴定意见认为,x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全面告知义务、临床诊疗欠妥,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董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到主要之间。

五.律师意见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赵云斌、赵静、赵强主张x县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实其近亲属董某的死亡与x县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以及x县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因上述问题涉及到专业性知识,原告申请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的方式来证实其主张,本院依法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应酌定x县医院对董某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

x县医院辩称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无相关资质及鉴定认定错误,但根据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执业证件,四位鉴定人员的执业范围均包括法医临床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鉴定报告存在认定错误,故对被告的以上辩称不予采信。

六.法院判决

董某的死亡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尸检费元、鉴定费元。以上共计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元×70%)。扣除原告尚欠被告的医疗费元(元-元)。年04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1.医疗纠纷:未及时请会诊明确诊断,致咯血病情加重心脏骤停而死亡。2.医疗纠纷:行腰椎管减压术时手术操作失误,损伤神经导致肢体截瘫。3.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4.医疗纠纷:手术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未规范处理并发症造成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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