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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如前所述,没有证据证实FYG的右手中指骨折的伤情在案发时形成,更没有证据证实系白某用哑铃所致,而且该伤情是在案发四天后才发现,不能排除其受到新的意外伤害的可能性。FYG的所谓右手指骨骨折的伤情与白某无关,FYG的右手中指骨折的伤情诊断与本案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本案显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的规定,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本案符合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补充鉴定的法定条件,不应当进行补充鉴定。其次,补充鉴定提起程序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由上述可知,补充鉴定程序的提起,除了必须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外,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当事人提起申请。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是,纵览全案卷宗,我们没有发现任何FYG向办案机关申请补充鉴定的申请文件,也没有看到任何办案机关NS区公安分局负责人的批准文件,所谓的补充鉴定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鉴定不具有合法性,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结合上述本案鉴定也不符合规定第二百四十条需要补充鉴定的法定情形,没有证据证明FYG所谓的右手中指指骨骨折的伤情系白某造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伤情系案发当天造成,该伤情不能排除系新的意外伤害所致,伤情与本案无关的因素,本案补充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检材与本案无关,轻伤二级的鉴定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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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办理程序违法:办案机关无视本案存在的巨大争议,只是一味追究白某及JYZ、CYL所谓的伤害FYG的刑事责任,对FYG伤害三位老人致轻微伤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给予任何追究,显然存在严重的办案不公;没有证据证实NS区人民检察院年9月25日对白某所做的《不起诉决定书》确有错误,NS检察院撤消该《不起诉决定书》并就本案提起公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办案机关不顾本案存在的巨大争议,只是一味追究白某及JYZ、CYL所谓的伤害FYG的刑事责任,对FYG伤害三位老人致轻微伤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给予任何追究,显然存在严重的办案不公。由卷宗可知,本案是一起很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三位年逾6旬的老人白某、JYZ、CYL因安装电梯事宜和被害人FYG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撕打,造成白某、JYZ、CYL和FYG均受伤。诚然,三位老人确实致FYG受伤,他们必须就他们伤害FYG的行为负责;但是,FYG也和三位老人发生了撕打行为,还分别造成三位老人受伤,其伤情均为轻微伤,FYG也必须为他的行为负责,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治安处罚。但是,事实让我们大跌眼球:殴打三位老人致轻微伤的FYG安然无恙,逍遥法外,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华追纠;白某和JYZ、CYL三位年逾6旬的花甲老人却被作为故意伤害FYG轻伤二级的犯罪嫌疑人,关进了看守所,饱受囹圄之苦,其中白某又气又急,心脏病发作,差点丢了性命。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证明白某致FYG骨折的证据只有FYG本人三次漏洞百出、根本不能自圆其说的笔录,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相印证,且与在案客观证据相矛盾。没有一丝一毫的证据证实JYZ、CYL两位老人伤害FYG右手的证据,连FYG其老婆DXK的笔录也没有丝毫记载,然而办案机关还是以故意伤害FYG右手指骨骨折为由,将JYZ、CYL移送审查批捕,尽管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我们的办案机关还依然不屈不挠地将二位老人连同白某一起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一边是真正的故意伤害三位老人的年轻力壮的真凶FYG安然无恙,办案机关没有进行任何的法律追究;一边是办案机关不顾本案存在的重大争议,不屈不挠,将三位老人刑事拘留,进而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是案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处理为何如此天壤之别?侦查机关如此选择性执法,能指望他们依法、公正处理本案吗?(二)没有证据证实NS区人民检察院年9月25日对白某所做的《不起诉决定书》确有错误,NS检察院撤消该《不起诉决定书》并就本案提起公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NS区人民检察院对白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尽管本案在案证据充分证实白某根本没有实施所谓的拿哑铃砸FYG的所谓伤害行为,尽管证明白某所谓的拿哑铃砸伤FYG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尽管FYG所谓的右手中指指骨折的伤情充满了争议,尽管FYG的轻伤二级鉴定充满了争议,侦查机关NS区公安分局还是将本案移送到了NS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连与此无任何关系,连FYG和其妻DXK都不敢指认的CYL、JYZ也未能幸免,被作为白某的共犯,一块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等待,NS区人民检察院终于以“SZ市NS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白某、JYZ、CYL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应当说,NS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这个不起诉决定是公正的,尽管晚了一些,毕竟还了白某、CYL、JYZ三位老人的清白,我们对此点赞。其次,没有证据证实白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NS区人民检察院撤消对白某的不起诉决定是完全错误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但是,纵览全案卷宗,本案案情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证明白某拿哑铃砸伤FYG致其轻伤二级的事实依然严重不清,证据依然严重不足,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对白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则NS区人民检察院撤消对白某的不起诉决定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其三,公诉人当庭陈述的撤消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在今天的庭审上,公诉人当庭表示,对白某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又补充了FYG和DXK的笔录,本案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来对白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所以他们撤消了原来的不起诉决定。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案卷宗,没有发现不起诉决定书作出之后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任何新的证据。相反,本案起诉书起载:“本院于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SZ市NS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SZ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9月25日决定对白某不起诉,年4月8日撤消不起诉决定。”。这说明,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侦查机关只进行过两次补充侦查活动,均发生在年9月25日对白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何来的第三次补充侦查活动?如果确实进行了第三次补充侦查,卷宗在哪里呢,为什么不让辩护人看?其三,如果判决白某有罪,则意味着NS区人民检察院之前对白某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相关办案人员须承担错案责任,将会出现新的冤假错案。必须说明,我们认为白某是无罪的,我们将坚定不移地为其作无罪辩护。如果贵院不接受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白某有罪,则意味着NS区人民检察院之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白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是错误的,如果不起诉决定确实有错误,相关办案人员将符合起诉条件、构成犯罪的案子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反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关人员涉嫌已经失职、渎职,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从在案证据来看,白某根本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的拿哑铃砸FYG的行为,证明白某拿哑铃砸FYG的所谓涉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白某根本上说就是无罪的,NS检察院之前对白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必须为之点赞。如果贵院判决白某有罪,意味着白某将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将会人为地成为冤假错案;如果判决白某有罪,意味着为白某主持正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官将承担莫须有的错案责任;意味着白某案没有得到纠正,还将出现新的冤假错案,其后果不堪设想。我们不愿意看到并坚决反对尊敬的检察官因为对白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正行为而被错误地追究法律责任,我们不愿意看到白某案没有得到纠正再出现新的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
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和指控逻辑是完全错误的,FYG根本没有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拿哑铃等物品砸FYG”的涉案行为,更不可能致其右手指骨骨折,白某是完全无罪的,应依法宣告无罪/p>
一、在案证据充分证实,白某根本没有拿哑铃砸FYG,更不可能致其轻伤:白某笔录完全否认起诉书“拿哑铃等物品砸FYG”的所谓涉案行为,他在笔录中明确表示当时他确实拿了哑铃,但因为哑铃太重,拿不动又放了下来;同案人JYZ、CYL的笔录也证实白某只是想拿哑铃,因为哑铃太重,拿起来又放下来了,她们同时证实白某根本没有拿哑铃砸FYG。上述三人的笔录系在公安机关分别所做,排除了串供的嫌疑,上述三人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证实白某根本没有拿哑铃砸FYG的事实。
二、在案证明白某拿哑铃砸FYG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FYG笔录虽有白某拿哑铃砸FYG的记载,但是FYG是被害人,其笔录没有其他任何有效证据相印证,纯属孤证,且三次笔录中间就白某拿哑铃砸FYG的过程的关键部分叙述互相矛盾,证据真实性严重存疑;唯一的证人DXK系FYG的老婆,与案件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其证明力极其低下,且DXK作笔录在前,FYG的笔录在后,不能排除两人互相通谋的合理怀疑。
三、FYG右手指骨骨折的伤情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受到其他意外伤害的合理怀疑:FYG医院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不显示其右手指骨骨折的伤情;直到四天以后的年5月31日,FYG突然拿出了所谓的右手中指骨折的诊断证明,此时距离案发已达四天之久,在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FYG所谓的指骨的伤情确系年5月27日案发当天所形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能够证实在此四天以内,FYG没有受到其他新的意外伤害,不能排除FYG在此四天以内受到新的意外伤害的合理怀疑。
四、认定FYG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结论存疑的重大问题:种种迹像表明,年5月28日(即FYG受伤次日),鉴定机构曾作出了鉴定,认定FYG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即便FYG右手指骨确实发生于案发当日,在鉴定机关已经作出轻微伤的鉴定之后,FYG的伤情出现新的变化,应当申请办案机关重新鉴定,办案机关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启动补充鉴定程序。但是,卷宗中没有FYG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文件,也没有任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充鉴定的相关批准文件,对FYG的轻伤二级的鉴定程序违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本案办理程序严重违法,必须依法纠正:由在案证据可知,FYG与被告人白某、JYZ、CYL等人发生撕扯,也造成了白某、JYZ、CYL三人轻微伤,FYG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办案机关没有追究任何FYG的法律责任,却将受伤的白某、JYZ、CYL三人全部刑事拘留,后又移送审查起诉,只追究上述三人的法律责任,对FYG致伤白某、JYZ、CYL的行为却没有进行任何的追究,显然办案严重不公;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NS区人民检察院本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对白某等人的不起诉决定,恢复了白某的清白,却又突然撤消了原来的正确决定,对白某重新提起公诉,却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其撤消决定违法。
以上辩护词呈法庭参考采纳。
-End-
谢*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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