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18日,法院公布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医院应承担50%的责任。
原告上诉称,年9月21日,原告母亲王某因复发痔疮前往辽宁中医院(医院)处治疗。9月22日开始混合痔手术,病程记录记载术前王某并未有其他症状。术后肛门周围皮肤不予愈合,且伴有流脓现象严重,但医师并未查出不愈合的原因。术后第八天10月1日凌晨,王某出现牙口周围紧闭现象,到中医院确诊为痔疮术后感染破伤风,10月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年8月6日,司法鉴定意见为:医院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被告过错与患者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责任。
王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医院赔偿医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元。
被告辽宁中医院辩称,我们同意按照鉴定报告确定的责任比例,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原告作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的部分或者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司法鉴定所认定被告辽宁中医院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被告过错与患者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年11月16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辽宁中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80元、食补助费元、护理费.69元、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丧葬费.75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尸体存放费.50元、鉴定费元、尸体运输费元。
(华商报记者王祥、编辑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