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秦华芳的丈夫老金与吴烨相识数年,时有往来。某日,吴烨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提出向老金借款数万元的要求。出于对朋友的信任,老金征得妻子同意后借款给吴烨帮助暂度难关。然而,到了还款时间,吴烨却如无事一样,毫无还款之意。老金几次婉言催讨,吴烨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老金只能自哀叹气。
眼看丈夫催讨不成,秦华芳便想亲自找吴烨谈一谈,于是某日,秦华芳在儿子小金的陪同下,来到吴烨家门口。门内门外,四目相对,但吴烨显然对秦华芳的突然造访很不欢迎,将秦华芳挡在门外,秦华芳只能站在门外要求吴烨还款,并顺势将右手放置于门框上。然吴烨不为所动,以无钱还款为由断然拒绝。面对不肯离去的秦华芳,吴烨心生厌烦,情绪暴躁了起来。为了阻止秦华芳的“喋喋不休”,吴烨突然用力关门,不料房门竟被弹了回来,吴烨遂二次用力关门。殊不知,房门被弹回是因秦华芳的右手手指被夹受阻,当秦华芳感觉右手疼痛时,发现部分中指已被当场夹断并掉落在地。几步之远的小金闻讯后立即赶至母亲身边并质问吴烨,而吴烨甚至不顾青红皂白与小金发生肢体冲突,所幸被其家人及时拉开。小金随即报警,事态因此未继续恶化。
受伤后,秦华芳的生活、工作深受影响,向吴烨“讨说法”,遭拒绝后秦华芳诉至法院,要求吴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秦华芳右手受伤,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吴烨则以秦华芳应当预见将手放置于门框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涉案房门系其私有财产,其有权利任意关门等为由,认为秦华芳受伤与其无关,故拒绝秦华芳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秦华芳右手受伤,其自身是否具有过错,吴烨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责任比例。上海嘉定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秦华芳右手受伤并导致部分中指被夹断的严重后果,系被吴烨用力关门所致(不存在其他原因),且吴烨关门系未作任何提示的突然所为,超出了秦华芳在毫无预知的情况下能瞬间将手移出门框的可能。其次,秦华芳到吴烨家门口,系为了向吴烨索债,并未超出合理索债之区域范围。再次,秦华芳就其索债行为,只以语言交流方式进行,并未实施任何过激或其他不当行为;反观吴烨,面对正常索债之人,不仅毫无歉意,反而粗暴拒绝。因此,秦华芳右手受伤并非本人造成,而完全系因吴烨的不当行为造成,亦即秦华芳并无过错,吴烨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至于吴烨以涉案房门系其私有财产,其有权利任意关门之说辞,则完全是无理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吴烨应赔偿秦华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34余万元。
(文中所涉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编写:上海嘉定法院郝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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