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伤害类犯罪中,伤情鉴定意见作为主要证据之一,对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伤情鉴定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于法医临床学范畴,由于其涉及到医学领域及法学领域,属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一门学科,不可避免的存在疑难、复杂及无法解决的问题。被害人是否存在人体损伤,伤情的程度、性质、原因、治疗恢复情况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等,都是鉴定中十分重要的因素,任何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鉴定意见出错,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辩护人对此类案件进行辩护时,要了解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善于寻找问题,通过有效途径进行针对性的质证,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伤情鉴定意见是指法医临床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法医临床学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损伤程度、损伤机制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的专业性意见。鉴定意见正确与否,不仅涉及程序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实体公正。但鉴定意见受鉴定人本身知识水平、经验程度、医疗情况,以及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错误,如鉴定程序违法、违反法医临床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方法错误、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人故意弄虚作假、伪造病历资料、鉴定时间过早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不太了解伤情鉴定,就认为鉴定意见是科学的意见,不会出错,便不加质疑的直接采信,纳入刑事诉讼中作为绝对正确的证据加以使用,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便是冤假错案的产生,司法公信力的降低。本文通过相关案例的解析,从伤病关系、病历资料、鉴定时机等维度探究伤情鉴定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并给出针对性的辩护质证方案。
忽略原有疾病,未分析伤病关系案例一方某手持石块击打万某胸部,万某被打后当即感觉胸部疼痛,医院治疗,后来疼痛加重伴呼医院,入院后经诊断为胸骨骨折,双侧胸腔大量出血,双侧肺萎缩。急行开胸手术治疗,术中见双侧胸腔大量出血,累计出血约ml,双肺均萎缩60%左右。法医依据万某血胸伴双侧肺萎缩均在50%以上,对其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胸骨骨折,可合并心脏大血管、胸壁血管及气管胸膜损伤而引起胸腔积血、气胸等,单纯的胸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查阅病历资料并未发现万某胸骨骨折导致大血管损伤,在没有大血管损伤的情况下出血量达ml不合常理。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办案单位听取律师意见,进一步调查发现万某患有严重的血友病。血友病为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其特征是凝血时间延长,损伤后出血时间较长且难以凝固,重症患者没有明显外伤也可发生“自发性”出血。在万某患有严重血友病的情况下,其胸腔内大量出血就解释的通了。但此时出现另外一个问题,万某在自身患病的情况下遭受外界暴力伤害,最终导致非常严重的伤害后果,该后果能否直接评定为由外伤导致的伤情结果。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二者作用相当的,应根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不易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万某胸腔大量出血,是由骨折及血友病共同导致,后经公安机关重新鉴定,对万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对于存在伤病关系的鉴定,不能因为临床治疗好转、愈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为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损伤程度。再比如,某人原本右眼重度视力损害,后被他人轻微暴力打到右眼导致该眼盲目3级,如果只看条款一眼盲目3级便可构成重伤二级,但由于忽略了其既往病史,导致鉴定结果偏重。对于轻微暴力导致的严重伤害结果,辩护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