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因琐事谩骂邻里,与其发生冲突,竟手持菜刀将他人砍伤。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陈某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明,年11月15日21时,被告人陈某午醉酒归家,因琐事对邻居即被害人陈某某谩骂,陈某某持扫把与陈某午发生冲突,随后陈某午持菜刀将陈某某面部、手部砍伤,致陈某某右额颞部及右前臂裂伤、右眼眶外、上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付琦)
转自:微汴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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