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被告人刘某某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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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一般群众,户籍所在地五莲县济南路**号**号楼**单元**楼东户,现住五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盛****制品销售中心员工。年11月1日因寻衅滋事事实被五莲县公安局处以行*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元;年8月21日因殴打他人事实被莒县公安局处以行*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元。年10月10日因嫖娼被五莲县公安局处以行*拘留10日并处罚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5月11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1月11日移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6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五莲县**山路“**烤鱼吧”烧烤店一楼用餐,被害人李某某在该店二楼用餐。2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准备离开时,遇见在该烧烤店一楼正在饮酒吃饭的被告人刘某某,后李某某坐下一起饮酒。期间,因被害人李某某提起被告人刘某某以前的琐事,引起被告人刘某某的反感,刘某某遂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并用啤酒瓶、马扎子将李某某头部等处打伤,造成李某某头皮裂伤、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头皮创口长度累计8.0cm以上。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视频资料;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物证及照片;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年12月1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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