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至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被控猥亵女童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历经16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宣判,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本案审理中,王振华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及被害女童的诉讼代理人计时俊律师都通过接受专访或者发表声明的方式对本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此,《中国新闻周刊》对此案进行了报道。针对《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中提及关于被害女童处女膜系陈旧性破裂及阴道撕裂伤等问题,本人仅从法医学角度评论一二。
01.“中国新闻周刊:对方律师是否认可女童处女膜破裂?
计时俊:他们认为这名女孩处女膜破裂属于“陈旧性破裂”。
中国新闻周刊:他们所说的“陈旧性破裂”是指什么?
计时俊:他们认为女孩之前有过性行为,与王振华无关。庭审时,我听到这话很气愤。我说,你认为9岁女孩就有过性行为,是哪个脑子想出来的?再说,医生、法医根据女孩阴部血肿和阴道壁擦伤等已经证明,这是新鲜的破裂。对方律师还问鉴定机构为什么不拍照,我当庭反问,对隐私部位的鉴定怎么拍照?
1.处女膜在哪里?
处女膜是阴道外口周围呈环形等形态多样的一层薄膜,中间开有小孔,一般厚度约1mm,是阴道黏膜皱襞的延续,位于小阴唇内侧,其基底部与阴道口黏膜相连,从解剖学角度,处女膜为外生殖器的一部分。
2.处女膜对于女童来说有什么用?
由于女童生殖器官尚未发育完善,阴道黏膜比较薄弱,酸度较低,处女膜对于女童来讲,起到阻挡细菌侵入的作用。青春期后,女性生殖器官发育完善,处女膜逐渐失去作用。
3.处女膜破裂一定是性侵造成的吗?
在司法实践中,处女膜破裂通常都被看做性侵的一项重要证据,但是在生活中,由于处女膜距离阴道口较近,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处女膜破裂。在发生以下意外时,也可造成处女膜破裂,如剧烈的体育活动、跳高、骑马、清洗外阴、阴道给药等均可造成处女膜的破裂,女童年幼无知,将异物塞入阴道或者自慰等均可造成处女膜的破裂。
4.处女膜是否系新鲜破裂如何鉴别?
对于疑被遭受性侵的女童进行法医活体损伤检查,应当尽早进行。判断是否系新鲜裂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当观察裂口处是否有炎症反应,即颜色发红、肿胀,裂口处是否存在血迹或者出血、渗出,裂口处是否存在触痛,以上体征可提示为处女膜新鲜破裂。上述炎症反应在2-3天逐渐减轻,约一周后完全消失,裂口边缘修复,但不再合拢,形成清晰而不闭合的裂口。因此,活体损伤检查越早越好,在法医学实践中,无法通过裂口形态来推断破裂时间。在本案中,不能因为被害女童存在阴部血肿、阴道壁擦伤,就断定其处女膜破裂系新鲜损伤,两者之间无必然联系。
5.处女膜破裂有误判可能吗?
由于处女膜具有多种形态,据医学资料记载,处女膜分为环状处女膜、半月状处女膜等十二个类型。其中锯齿状处女膜最容易误判,由于该形状的处女膜周缘可见多处表浅性的切迹,状如锯齿,在医学临床及法医学临床查体时,最容易被误判为处女膜破裂。由于其各个切迹处无炎症反应,可与新鲜的处女膜破裂相鉴别。
6.处女膜破裂可以评定损伤程度吗?
处女膜系女性外生殖器中的一部分,由于处女膜破裂并不会导致女性生殖系统功能障碍,因此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并无相关条文规定将该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以上等级,如合并有阴道撕裂伤或阴道狭窄时,可根据相应条文进行评定。在本案中,被害女童阴部血肿的伤情,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8.5a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
7.对被害女童的阴部检查应当拍照吗?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3.1之规定,“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在本案中,应当对女童的会阴部损伤情况拍摄彩色照片并加附比例尺,以便于准备、客观地反应损伤的部位、形态及大小等情况。
02.中国新闻周刊:陈有西律师在声明中不认可女孩有阴道撕裂的情形。他在庭审时,也这么认为吗?
计时俊:法医跟对方律师说过,处女膜是阴道的一部分,处女膜破裂属于阴道撕裂伤,这种伤害属于轻伤二级。但陈有西在庭审时,还是认为阴道撕裂应该是血淋淋的,就像有个东西割伤了一样。
1.处女膜破裂等同于阴道撕裂伤吗?
在人体解剖学方面,将女性生殖器分为外生殖器和内生殖器,其中大小阴唇、阴蒂及阴道前庭等属于外生殖器,其中处女膜位于阴道前庭部的阴道开口处,为阴道开口处的环形或多形状黏膜,处女膜仍属于外生殖器的一部分。而内生殖器包括阴道、卵巢、子宫及输卵管等。由此可见,处女膜破裂并不等同于阴道撕裂伤。
2.将处女膜破裂按照阴道撕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这种鉴定意见准确吗?
据上文所述,虽然处女膜与阴道黏膜相移行,但无论从解剖位置、解剖结构以及生理特点及功能来讲,处女膜与阴道都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器官,简而言之从解剖学分类来说,处女膜属于外生殖器部分,阴道属于内生殖器部分,不能因为处女膜与阴道黏膜相连,就简单地认为处女膜是阴道的一部分,从而将处女膜破裂评价为阴道撕裂伤,这样的评价不但有悖于医学常识,更无法律依据,纯属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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