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按部位划分(民事表格版)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刑事表格版)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表格版)
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26)
5、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6、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安部于年1月1日公告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头部损伤
5面部损伤
6颈部损伤
7胸部损伤
8腹部损伤
9脊柱、骨盆部损伤
10肢体损伤
11其它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附录B(规范性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总则
2.1目的。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workingtimelossofpersonalinjuryvictims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临床治疗clinicaltreatment
医院、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10日~15日。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15日~30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25日~60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30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45日~60日。
4.3头皮撕脱伤
4.3.1脱面积≤20cm日~90日。
4.3.2撕脱面积>20cm,不伴失血性休克征象90日~日。
4.3.3撕脱面积>20cm,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90日~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日~60日。
4.4.2头皮缺损>10cm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5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30日~60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90日。
4.5.2.2需手术整复者日。
4.6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60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9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日。
4.7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轻型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30日。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60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90日。
4.7.2中型90日~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严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30日~90日。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15日。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20日~30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3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9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30日~4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30日~4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15日~30日。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45日~60日。
5.1.5角膜损伤
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10日~15日。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60日~90日
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30日~60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30日~60日。
5.1.6.3前房出血30日~6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60日~90日。
5.1.6.5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巩膜裂伤
5.1.7.1单纯巩膜裂伤45日~60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日。
5.1.8晶状体损伤
5.1.8.1晶状体脱位60日~9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日。
5.1.10眼底损伤
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30日。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斑裂孔30日~60日。
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90日。
5.1.11视神经损伤90日。
5.1.12眼球摘除30日~45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30日~日。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90日~日。
5.1.15眼球后血肿60日。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
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90日。
5.1.17.2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
5.2.1耳廓损伤
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15日~20日。
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15日~30日。
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15日~30日。
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45日~60日。
5.2.2外耳道损伤
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30日。
5.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90日。
5.2.3鼓膜穿孔
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15日~30日。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30日~60日。
5.2.4听骨链损伤
5.2.4.1听骨脱位、骨折60日
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的90日~日
5.2.5内耳损伤
5.2.5.1迷路震荡90日。
5.2.5.2内耳窗膜破裂90日~日。
5.3鼻部损伤
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15日~30日。
5.3.2鼻骨骨折
5.3.2.1鼻骨线状骨折30日。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60日。
5.3.3鼻窦损伤90日。
5.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15日~20日。
5.4.2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创口长度累计≤3.5cm15日~30日。
5.4.2.2创口长度累计>3.5cm20日~45日。
5.4.2.3颌面部穿通伤30日~4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
5.4.3.1单纯性线状骨折60日~90日。
5.4.3.2粉碎性骨折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
5.4.4.1单纯性线状骨折60日。
5.4.4.2粉碎性骨折日。
5.4.5牙槽骨骨折60日。
5.4.6牙齿损伤
5.4.6.1牙齿脱落或折断30日~45日。
5.4.6.2需复位固定的90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60日~90日。
5.4.8舌损伤45日。
5.4.9腮腺损伤90日。
5.4.10面神经损伤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日。
6附则
6.1颈部皮肤裂伤15日。
6.2咽部损伤30日。
6.3喉损伤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15日。
6.3.2喉切割伤30日~60日。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90日。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90日。
6.4食管、气管损伤
6.4.1挫伤60日。
6.4.2裂伤日。
6.4.3烧灼伤日。
6.5甲状腺损伤
6.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60日。
6.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日。
6.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日。
6.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日。
6.6甲状旁腺损伤
6.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60日。
6.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日。
6.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80日。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皮肤擦、挫伤10日~15日。
7.1.2皮肤裂伤长度≤20cm15日~30日。
7.1.3皮肤裂伤长度>20cm30日~4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60日。
7.2肋骨骨折
7.2.1一处骨折30日~4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90日。
7.3胸骨骨折90日。
7.4气胸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15日~30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30日~4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60日。
7.5血胸
7.5.1小量(胸腔积血ml以下)30日~40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ml~1ml)60日~7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ml以上)90日~日。
7.6肺损伤
7.6.1肺挫伤30日~45日。
7.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70日。
7.6.3肺叶切除9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日。
7.6.5肺爆震伤70日。
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70日。
7.7食管损伤90日。
7.8气管、支气管损伤
7.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60日。
7.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90日。
7.9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0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胸导管损伤70日~90日。
7.12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90日。
7.13膈肌损伤
7.13.1外伤性膈疝日。
7.13.2膈肌破裂90日~日。
7.14乳房损伤30日~40日。
7.15外伤性窒息60日~90日。
7.16长管状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综合征90日。
7.17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90日~日。
8腹部损伤
8.1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15日~30日。
8.1.2皮肤裂伤长度≤20cm15日~30日。
8.1.3皮肤裂伤长度>20cm30日~60日。
8.1.4胸壁异物存留60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60日。
8.2肝脏损伤
8.2.1经保守治疗60日。
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90日。
8.3脾损伤
8.3.1经保守治疗60日。
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9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日。
8.4胰腺损伤
8.4.1胰腺挫伤60日~90日。
8.4.2行胰腺修补术90日~日。
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日~日。
8.4.4胰腺假性囊肿90日~日。
8.5肾损伤
8.5.1挫伤30日。
8.5.2破裂90日。
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
8.6.1对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60日。
8.6.2对空腔脏器损伤行部分切除术90日。
8.7输尿管、膀胱损伤
8.7.1输尿管、膀胱损伤90日。
8.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日。
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90日。
8.9腹膜后血肿90日。
9脊柱、骨盆部损伤
9.1脊柱骨折日。
9.2椎间关节脱位60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日。
9.4脊髓损伤
9.4.1脊髓震荡6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骨盆骨折
9.5.1骨盆稳定型骨折90日~日。
9.5.1骨盆不稳定型骨折日~日。
9.5.1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日。
9.5.1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日。
9.6阴茎损伤
9.6.1挫伤30日。
9.6.2脱位60日。
9.6.3断裂或缺损90日。
9.7阴囊损伤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60日。
9.7.2阴囊撕裂伤60日。
9.8睾丸损伤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60日。
9.8.2一侧睾丸切除90日。
9.9女性外阴裂伤、缺损60日。
9.10阴道损伤60日。
9.11外伤性流产、早产60日。
10肢体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15日。
10.1.2皮肤裂伤长度≤20cm15日。
10.1.3皮肤裂伤长度>20cm30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70日。
10.2.2肱骨外科颈骨折70日。
10.2.3肩胛骨骨折60日。
10.2.4肱骨干骨折90日。
10.2.5肱骨髁上骨折90日。
10.2.6尺骨鹰嘴骨折90日。
10.2.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90日。
10.2.8尺桡骨双骨折日。
10.2.9桡骨远端骨折90日。
10.2.10指、掌骨骨折70日。
10.2.11腕骨骨折日。
10.2.12股骨颈骨折日~日。
10.2.13股骨粗隆间骨折日~日。
10.2.14股骨干骨折日。
10.2.15髌骨骨折日。
10.2.16胫腓骨骨折日。
10.2.17踝部骨折日。
10.2.18舟、楔骨骨折日。
10.2.19跟、距骨骨折日。
10.2.20跖趾骨骨折90日。
10.3关节脱位60日。
10.4关节韧带损伤7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60日。
10.6肢体离断90日。
10.7断肢(指、趾)再植术后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神经损伤日~日。
10.8.2尺神经损伤日~日。
10.8.3桡神经损伤日~日。
10.8.4正中神经损伤日~日。
10.8.5胫神经损伤日~日。
10.8.6腓总神经损伤日~日。
10.8.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日~日。
10.8.8坐骨神经损伤日~日。
10.8.9股神经损伤日~日。
10.8.10腋神经损伤日~日。
10.8.11肌皮神经损伤日~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10.9.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30日~45日。
10.9.2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90日~日。
11其他损伤
11.1烧烫伤
11.1.1轻度30日~45日。
11.1.2中度70日。
11.1.3重度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
11.2.1局部冻伤
Ⅰ度15日;
Ⅱ度30日;
Ⅲ度60日;
Ⅳ度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70日。
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90日。
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90日。
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90日。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颅脑损伤的分级
A.1.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严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A.2烧烫伤程度分级
A.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2.1.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1.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A.2.1.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A.2.1.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
A.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2.2.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
A.2.2.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2.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A.2.2.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
A.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A.3.1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20%~-10%;
c)吸碘率15%~2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3.2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30%~-20%;
c)吸碘率10%~15%(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3.3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A.4.1轻度:空腹血钙7~8mg%;
A.4.2中度:空腹血钙6~7mg%;
A.4.3重度:空腹血钙<6mg%。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使用标准的说明
B.1二处(种)以上损伤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不能简单相加,一般应以较长的损伤情况确定。
B.2本标准未明确的人体组织、器官损伤的误工损失日,可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B.3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但应有鉴定人员意见。
B.4对损伤后经治疗未达到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既已治愈的,应按实际治疗天数计算。
B.5原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B.6“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受害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应掌握以下原则:
a)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原则;
b)应考虑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等情况;
c)应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潜在性疾病或个体差异的情况;
d)摈弃主观武断,深入科学分析的原则。
戴卫祥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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