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裂伤论坛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宝鸡律师雇主不能以雇员已获得保险理赔款来
TUhjnbcbe - 2021/7/17 0:45:00

1、案号

()苏民再32号

2、裁判要点

依保险合同获得赔偿与依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和赔偿责任主体均不相同。XX厂作为雇主不得成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对保险理赔款不享有请求权,亦不能以雇员已获得保险理赔款来主张抵扣自己的赔偿责任。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年5月13日,沈XX在XX厂工作时,在车间冲床上拿取铁板过程中,左手不慎被冲头压伤。事故后,沈XX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拇食指挤压挫裂伤,左中环指中末节毁损伤,于同年6月6日出院。同年10月28日,XX厂委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XX伤残程度、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了鉴定,同年12月14日,该所出具法医学鉴定书1份,鉴定意见为:沈XX因工作事故致左手功能障碍,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其误工时限为伤后日;伤后60日予以1人护理;伤后45日予以营养支持。

一审法院另查明:XX厂为包括沈XX在内的15名该厂在职员工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福佑相伴人身意外团体伤害保险、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年3月19日至年3月18日,保费元由XX厂支付。本起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XX厂支付了被保险人为沈XX的理赔款.28元(含意外伤残赔偿款元及一般住院、意外伤害医疗赔偿款.28元)。年5月9日,沈XX以XX厂侵占属其所有的上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款.28元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厂返还其赔偿款[()苏民初号案件]。该案审理中,经一审法院调解,XX厂、沈XX达成调解协议,由XX厂返还沈XX保险理赔款中意外伤残赔偿款元。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一审审理中,沈XX认为其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包括医药费元(不包括XX厂支付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0元(50元/天×24天)、营养费元(50元/天×45天)、护理费元(元/天×60天)、误工费元(元/天×天)、残疾赔偿金元(元/年×20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父亲沈根兴元/年×5年×0.1÷3人=元、母亲汤小妹元×5年×0.1÷3人=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合计元。沈XX表示:出事时,其站在冲床正面用手去拿铁板时,铁板突然拱起,并将其手带到冲头位置,其手被冲头压伤,整个过程不到一秒时间,其根本来不及反应。其在事故中并无过错,其损失应当由XX厂赔偿。该起事故中,其支付了元医药费,其余医药费均是XX厂负担的。XX厂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属福利性质,保险公司赔偿款不应从XX厂应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4、一审法院认为

XX厂、沈XX之间系劳务关系,沈XX在为XX厂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XX厂应当对沈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XX厂认为沈XX具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其赔偿责任,沈XX予以否认,XX厂未能提供证据材料对其主张予以证实,故对XX厂上述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沈XX认为XX厂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属福利性质,保险公司赔偿款不应从本案赔偿款中予以扣除,XX厂则认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属其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其转交给沈XX的保险公司赔偿款应当从本案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系XX厂购买,该保险用途应当根据XX厂意思确定。对沈XX上述主张,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认为XX厂给付沈XX的元保险赔偿款应当从本案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关于沈XX所主张的赔偿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可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关于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沈XX分别主张元、元、元、元、元,XX厂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沈XX主张0元,根据沈XX住院天数,亦应予认定。关于护理费,沈XX主张元,结合法医意见,应按照元/天标准认定。关于误工费,沈XX主张元,沈XX未能提供证据材料对其收入予以证明,XX厂认可按元/天计算误工收入,一审法院按照元/天标准,结合法医意见,对该项损失认定为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沈XX主张元,根据沈XX被扶养人相关情况,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关于交通费,沈XX主张元,根据沈XX就诊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为元。

5、二审法院认为

沈XX在为XX厂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XX厂应当对沈XX的损失提供赔偿责任。经核定,沈XX的损失总共有893元,XX厂与沈XX对此都无异议。XX厂作为雇主为其雇佣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从性质上而言该保险为人身保险,虽保险合同中未约定受益人,但受益人应为沈XX或其近亲属。在()苏民初号案件中,沈XX已获得了保险赔偿金。沈XX认为人身保险受益人不应是公司,故而主张保险赔偿金不应从本案的赔偿款中扣除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受益人与保险赔偿款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扣除系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受益人沈XX已经获得了保险赔偿金,但XX厂作为投保人,保险系其出资购买,XX厂出资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分担风险,在沈XX已获得保险赔偿款的情况下,XX厂将该保险赔偿款从本案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是合理的,故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6、再审法院认为

沈XX认可其系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故其与XX厂之间为劳务关系。沈XX在为XX厂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XX厂应对沈XX所受伤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XX厂认为沈XX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关于减轻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双方对于沈XX的损失合计为893元没有争议,争议在于XX厂承担赔偿责任时,该金额中应否扣除保险公司7万元理赔款。对此,本院认为,沈XX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依保险合同获得赔偿与依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和赔偿责任主体均不相同。XX厂作为雇主不得成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对保险理赔款不享有请求权,亦不能以雇员已获得保险理赔款来主张抵扣自己的赔偿责任。故一、二审法院认为沈XX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理赔后,XX厂可以将该理赔款在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中予以抵扣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nd

陶小锋现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工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领域,陶小锋律师的严谨、诚信、高效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1
查看完整版本: 宝鸡律师雇主不能以雇员已获得保险理赔款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