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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8 1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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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京刑初号

(节选)

被告人王天也(外文名WANGTIMTIAN-YE),男,23岁(年8月1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文化,捕前系华谊兄弟(北京)电影文化有限公司策划师,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天也于年4月29日0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镇××别墅××区××号院内酒后进入他人院中打砸物品,当北京市公安局北七家派出所民警武某、王某1、郭某等人赶到现场依法执行职务时,其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先后对武某、王某1、郭某进行殴打,造成民警武某右侧眶下壁骨折,右上眼睑裂伤。经鉴定,武某右侧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右上眼睑裂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天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天也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天也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王天也的辩护人杨希光、段刚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王天也认罪认罚;二、被告人王天也属初犯、偶犯;三、被告人王天也向受伤民警道歉并愿通过家属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四、被告人王天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及稳定工作;请求对被告人王天也适用缓刑且不附加驱逐出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天也于年4月29日0时许,酒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镇××别墅××区××号院内打砸物品,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北七家派出所民警武某、王某1、郭某等人先后赶到现场依法执行职务时,被告人王天也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先后对王某1、武某、郭某进行殴打,造成武某右侧眶下壁骨折、右上眼睑裂伤,经鉴定,武某右侧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上眼睑裂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天也后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武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七家派出所民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年4月29日0时48分,派出所接布警称“在昌平区××镇××别墅××门口,有一醉酒男子进入报警人家中砸东西”,副所长张某1带着自己、民警王某1及辅警王某2随即到现场进行工作,到达现场后,自己和张某1、王某1已向现场人员表明民警身份,当时由王某1在报警人院外看管一名醉酒男子,当张某1和自己在报警人家中了解情况时,自己听到王某1被醉酒男子殴打的声音,自己立即到院外对醉酒男子进行控制,当时王某1左部脸已有浮肿,后由自己和王某2及随后赶来支援的民警郭某将醉酒男子带上急救车进医院醒酒的过程中,该醉酒男子情绪激动,对自己进行辱骂,并用其头部撞击自己的面部,致使自己的右眼上部及鼻子出血,医院后,医院进行了诊断,自己的伤情为右眼上睑裂伤、右眼眶下壁骨折及鼻外伤。经过法定程序,武某辨认出被告人王天也即为在民警执法过程中对自己进行殴打的醉酒男子。

2.证人王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七家派出所民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年4月29日0时48分,派出所接布警称“在昌平区××镇××别墅××门口,有一醉酒男子进入报警人家中砸东西”,副所长张某1带着自己、民警武某及辅警王某2随即到现场进行工作,到达现场后,自己和武某先将一醉酒男子从报警人家中院内带至门口,当时自己和武某已向该人表明民警身份,武某和张某1随后到报警人家中了解情况,当自己向该醉酒男子核实身份信息时,该男子突然用其右手打了自己左侧面部一下,后陆续有民警到现场进行支援,并联系救护车医院醒酒。经过法定程序,王某1辨认出被告人王天也即为在民警执法过程中对自己进行殴打的醉酒男子。

3.证人郭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七家派出所民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年4月29日1时左右,自己接到派出所通知称“在××别墅区内有人涉嫌妨害公务”,自己和民警李某随后赶到现场进行支援,自己看到一名被约束的醉酒男子正躺在地上辱骂民警及周边的群众,副所长张某1和民警武某、王某1正在对周围群众进行信息核实,当时王某1的左部脸有些浮肿,在急救车到现场后,自己和武某、辅警王某2负责带医院进行醒酒,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该醉酒男子情绪激动并一直辱骂执法人员,并突然用其头顶左侧用力撞了武某的右侧脸部,武某的右眼上部及鼻子处当时就流血了,后众医院醒酒;在医院急诊部门口,该醉酒男子还曾用头撞击自己头部,将自己的警帽撞歪,但未造成自己明显外伤。经过法定程序,郭某辨认出被告人王天也即为在民警执法过程中用头撞击武某的醉酒男子。

4.证人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七家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明年4月29日1时左右,自己接到派出所通知称“在××别墅区内有人涉嫌妨害公务”,自己和民警郭某随后赶到现场进行支援,自己看到一名已被约束的醉酒男子(王天也)正躺在地上辱骂民警及周边的群众,副所长张某1和民警武某、王某1正在对周围群众进行信息核实,自己当时看到王某1的左部脸有些浮肿,在急救车到现场后,由郭某和武某、辅警王某2负责带医院进行醒酒。

5.证人张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七家派出所副所长)的证言,证明年4月29日0时48分,派出所接布警称“在昌平区××镇××别墅××门口,有一醉酒男子进入报警人家中砸东西”,自己立即通知巡逻车组民警王某1、武某前往处置,在自己赶至现场后,看到王某1、武某已在××别墅××院内了解情况,因看到在院内的一醉酒男子(王天也)言语不清且一直对报警人进行辱骂,自己便安排王某1和辅警王某2将该醉酒男子带至××院外继续了解情况,当自己和武某在××院内查看现场时,自己听到王某1在质问醉酒男子为什么打人,自己从院内出来后得知该醉酒男子打了王某1一巴掌,自己和在场民警立即对该醉酒男子进行控制并将现场情况上报指挥中心,在救护车到现场后,自己安排武某、王某2与支援民警郭某将医院醒酒,在自己处理完现场返回派出所后,得知醉酒男子在被送医过程中将武某打伤。

6.证人王某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七家派出所辅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年4月29日0时48分,派出所接布警称“在昌平区××镇××别墅××门口,有一醉酒男子进入报警人家中砸东西”,自己跟随民警武某、王某1及副所长张某1随即先后到现场,到达现场后,自己和王某1将一醉酒男子从报警人家中院内带出,当王某1在报警人家门口对该醉酒男子核实身份信息时,该醉酒男子用其右手打了王某1左侧面部一下,后有救护车及支援民警郭某等人先后到达现场,在自己跟随武某、郭某将该男子带上医院醒酒的过程中,该醉酒男子情绪激动并一直辱骂民警,还突然用其头顶左侧撞击武某的右侧脸部,导致武某右眼上部以及鼻子处当时就流血了,医院门诊室门口时,醉酒男子还用头撞击郭某,后该醉酒男子被送至醒酒室。经过法定程序,王某2辨认出被告人王天也即为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殴打民警的醉酒男子。

7.证人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年4月29日0时40分许左右,自己在位于昌平区××镇××别墅××的家中听到院内有砸东西的声音,后自己看到有一赤裸上身的陌生男子在自家院内砸门,自己立即报警,在民警到达后即对该男子表明了身份,并将该男子带至自家院外了解情况,经清点,自家房门、照明灯及院内部分物品被损坏。经过法定程序,魏某辨认出被告人王天也即为闯入其家中院内砸东西的陌生男子。

8.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年4月29日0时40分左右,自己和哥哥赵某2在朋友家中吃饭时,赵某2接到其子魏某的电话称“有人在家中院子内砸东西”,自己和赵某2及朋友马某立即返回位于××镇××别墅××的家中,自己看到有一赤裸上身的醉酒陌生年轻男子(王天也)正在自家院内砸东西,当马某对该男子进行劝阻时,该男子还用其手里的东西砸马某,自己和赵某2、马某随即共同将该男子按住,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向该年轻男子表明了身份并将其带到院外了解情况,但该男子情绪激动、辱骂民警,还打了民警(王某1)一耳光,民警随即对该男子进行了控制;事后,醉酒男子主动找自己家人表示了歉意、并进行了经济赔偿。

9.证人赵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年4月29日0时40分左右,自己在朋友家中接到儿子魏某的电话称“有个光膀子的人在自家位于××镇××别墅的院内又砸又闹”,自己立即和妹妹赵某1、朋友马某一起驾车返回,自己的朋友王某3带着其妻子开车也跟了过来,自己返回家中后看到有一醉酒男子正在自家院中,自己和马某随即将该男子制服;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已向该醉酒男子表明身份,但该男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一直辱骂民警还用其右手打了其中一个民警(王某1)左脸一下,后民警再次将该醉酒男子予以制服。经过法定程序,赵某2辨认出被告人王天也即为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殴打民警的醉酒男子。

10.证人王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年4月29日0时40分左右,自己的朋友赵某2在自己位于昌平区××镇××家园的家中接到其子电话后得知有人在其家中院内闹事,后自己和妻子开车跟随赵某2等人赶到其位于××镇××别墅××区××号的家中,自己看到已有民警在赵某2家的院子前向一醉酒男子了解情况,当时民警已向该男子表明了身份,但该男子一直情绪激动,还用其右手打了民警(王某1)左脸一下,后现场民警对该男子予以控制。经过法定程序,王某3指认出被告人王天也即为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殴打民警的醉酒男子。

11.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年4月29日0时40分左右,自己和赵某2、赵某1在王某3家中吃饭时,赵某2接到其子魏某的电话,得知有人正在其家中院内砸东西,自己和赵某2、赵某1立即驾车赶到赵某2位于××镇××别墅××区××号的家中,自己看到有一像是醉酒的年轻男子正赤裸着上身在赵某2家中院内手舞足蹈,自己和在现场的其他人随后将该男子按在了地上,后有民警到现场,民警在向该男子出示证件后,将该男子带到院门口了解情况,但该男子一直在骂人,还突然用手打了民警(王某1)一个耳光,现场民警随即对该男子进行控制。经过法定程序,马某辨认出被告人王天也即为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殴打民警的年轻男子。

12.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年4月28日18时许,“发小”王天也到自己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别墅××区××号的家中,当日20、21时许,自己和王天也开始在家中吃饭,期间,自己和王天也均喝了酒,29日0时30分左右,王天也叫来其朋友一起回家,但二人一从自己家中出来就走散了,自己出门寻找王天也时,看见邻居家(××区××号)门口停着警车和救护车,通过向现场民警了解情况,自己才知道是王天也误闯进了邻居家院内,后自己陪同民警带已被约束的医院,在车辆行驶途中,因民警制止自己试图给王天也点烟,王天也就试图挣脱束缚,并用其头撞击坐在其左侧的民警(武某),致使该民警头上出血,民警随即对王天也予以控制,后医院醒酒。

13.证人王某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医生)的证言,证明年4月29日1时许,自己在接指挥中心通知后,和司机驾驶急救车到昌平区××镇××别墅××区××号出诊一醉酒人员,当日2时左右,在急救车带着患者(王天也)、两名民警(武某、郭某)、一名辅警(王某2)及一名患者朋友(邓某)医院的途中,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听到后方发生争吵、并感觉车辆晃动,自己回头看到挨着患者的民警(武某)右侧眉弓下和鼻子都出血了,自己随即为受伤民警按压止血,当日3时许,自己配合民警及辅医院醒酒室。

14.证人张某2(北京市昌平区××镇××物业部经理)的证言,证明年4月29日1时许,自己接到业主家属电话称其家里进来了人砸东西,自己随即赶到现场(××别墅××区××号),看见已有民警将一醉酒男子带离,后自己到小区门口查询访客记录,查到醉酒男子登记姓名为“王天也”,系小区内其他业主的访客。

1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被告人王天也于年4月29日0时至3时许间,在民警执行职务期间,先后实施了击打携带执法记录仪民警(王某1)及用头撞击民警(武某)面部等行为。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七家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记录及接报案经过,证明魏某于年4月29日0时48分许报警称“在××有人进入自家院中砸门”,接警后,北七家派出所副所长张某1、民警武某、王某1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17.北医院诊断证明书、医院急诊病程记录及CT检查报告单、伤情照片及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1于年4月29日经诊断的伤情为“左面部软组织伤”;武某于同日经诊断的伤情为“右上眼睑裂伤,长度1cm;鼻外伤;右侧眶下壁骨折、右侧下直肌损伤可能”;经鉴定,武某右侧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上眼睑裂伤构成轻微伤。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天通苑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传唤证,证明被告人王天也于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国籍身份初步认定书及出入境记录,证明经查询,被告人王天也最后出入境记录为年1月15日持第号美利坚合众国护照在杭州机场入境。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也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具备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予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天也犯妨害公务罪成立。被告人王天也的辩护人当庭所提四点辩护意见及“对被告人王天也不附加驱逐出境”的请求,确实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及考虑;但辩护人当庭所提“对被告人王天也适用缓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考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天也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天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审 判 长
  程 杰

人民陪审员
  曹凤云

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晓*

书 记 员
  赵智宇

来源:余杭公安、杭州日报合作/投稿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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