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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 10:43:00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男,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年6月30日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吴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年9月9日作出()闽03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没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第一次判决

原判认定,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某同任某、方某等人在莆田市城厢区的某酒吧喝酒,期间*某咬了陪酒的方某左手小臂一下,后方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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