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的一天中午,潘某发现自家鸡死在*某家后门旁,遂打电话给*某询问“鸡为何死在其屋后”,*某误以为潘某诬陷其*死鸡。当天下午6时左右,*某从外面回到家中,发现了屋后的死鸡,遂要求潘某将死鸡拿走,潘某未予理睬,双方发生口角,有所争执。见潘某准备外出,*某遂拿起石块将潘某家二楼的窗户玻璃砸坏,并将死鸡朝砸碎的窗户扔去,随后,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潘某捡起一根木棍朝*某打去,两人便扭打在一起,*某恼怒之下捡起路边石块丢向潘某,石头砸中潘某右侧额头,导致潘某右侧额头受伤。
潘某受伤后,*某将其送往磐石卫生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50元,而后又将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用.27元,其中元为*某支付。潘某住院后,被诊断为脑震荡、右额部头皮裂伤、多处挫伤。经鉴定,潘某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头部、肩胛部及右上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评定误工期35日、护理期0日、营养期0日。之后,潘医院、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
*某于年7月5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部、左肩部急性扭伤,胸壁挫伤,右膝部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用为.8元。年7月8日,在*某住院第4天时,石门县公安局向*某下达《行*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执行行*拘留十日,并于当日将其送往石门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拘留。
随后,双方矛盾持续升级,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潘某与*某相邻而居,双方在发生矛盾纠纷后,本应友好协商解决,而不是以损坏他人财物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本案纠纷的起因是潘某家的鸡死在了*某家后门旁,潘某在未弄清楚鸡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即质问*某,使*某误以为潘某诬陷其*死了鸡,遂心中产生不快。在*某要求潘某将死鸡捡拾回去时,潘某不予理睬是本案纠纷的导火索。*某砸碎潘某家窗户玻璃后,双方争执过程中,潘某拿起木棍打*某使得矛盾进一步升级。
因此,潘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是存在过错的。*某在发现潘某家的鸡死在其屋后时,本可以将死鸡放在潘某家门前,不使矛盾扩大,但*某却将潘某家窗户玻璃砸碎后将死鸡朝窗户扔去,其后双方发生扭打时,又捡起石块砸向潘某,导致潘某遭受人身损害。
综合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的经过,对双方的人身损害,酌定*某承担60%的责任,潘某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潘某因本起纠纷所受损失为.57元,根据责任比例,*某应承担.4元。
法官提醒: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为小事反目成仇实属不该。邻里之间因为处理相邻关系,如通风、采光、出行、用水等问题,经常会引发纠纷,遇事一定要冷静处理,以防行为过激做出违法行为,害人害己。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网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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