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奚玮刑辩团队
一、法律规定和追诉标准
1.《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36号,年6月25日印发)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二、裁判观点
(一)参考案例第号:孟广超医疗事故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年第1集,总第54集)
裁判观点: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诊疗,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在有限范围内,针对特定的病症个体,采用未经有关机构认可和授权使用的偏方、验方,致就诊人死亡的情形,应当定医疗事故罪,如果主体资格不符,可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利用未经有关机构认可和授权使用的偏方、验方制成药物,大规模生产,或者公开在药店、医疗机构等医药市场上向不特定的患者或公众大范围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二)裁判文书网和Alpha系统检察文书检索情况概要
裁判文书网以“刑事案件”“医疗事故罪”“判决书”为关键词,共检索到56篇文书,其中有4篇文书不公开。
再设定判决结果为“无罪”为关键词检索,共获得5篇文书,其中2起为公诉案件,3起为自诉案件。
将判决结果切换为“免予刑事处罚”,共获得8篇文书,其中3篇重复文书,有效样本为5起案件,其中出现死亡后果的3起,造成人员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2起。免予刑事处罚的事实依据主要是:(1)未造成死亡后果;(2)虽造成死亡后果,但系多因一果,患者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往往也是死因之一;情节依据主要是:(1)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近亲属谅解,5起案件均给予被害人充分的赔偿;(2)认罪悔过。
Alpha系统检索检察文书,以“医疗事故罪”“不起诉决定书”为关键词,共检索到20篇文书,其中4篇文书是重复件,实际有效考察样本16篇。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12起,作存疑不起决定的4起。患者死亡的14件,出现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2起。12起相对不起诉基本都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原谅,4起存疑不起诉无一例外地是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未能查明。
(三)裁判和说理观点归纳
1.无罪判决的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医院责任不等同于个人责任;未作法医尸检,死因无法判明,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李建雪医疗事故二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闽01刑终号
一、关于值班医师和经治医师等医生的岗位职责,以及李建雪是否履行其职责的问题。一审关于李建雪只对新入院、待诊断的陈燕芳查房一次、未重点巡视、没有主动查看化验单违反诊疗常规,并因这些不负责任行为而导致的对陈燕芳病情认识不足、诊断错误、没有采取预防产后出血措施等一系列后果承担医疗责任的评判认定错误。关于经治医师不在岗、未交接的情况下,值班医师自然接班履行经治医师职责;产妇产程启动即为临时情况,值班医师应主动处置;下级医师因全程参与诊治,应与上级医师共同承担诊疗责任的意见缺乏依据,医院诊疗制度的有关规定。上诉人李建雪已经履行了其值班医师的职责。
二、关于对陈燕芳的诊断是否有误,福建省、福州市医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如何采信的问题。上诉人李建雪履行了其作为当日值班医师的职责,其诊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对子痫前期重度的诊断、出血量和补液量的评估、生命体征数值取值时间点、产后出血原因等方面存在问题。另外,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将医方责任直接等同于李建雪个人责任缺乏依据。
三、关于陈燕芳死因认定问题。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死因是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鉴定意见是基于病症做出的推断结论,是临床诊断,没有进行法医尸检,没有进行病理诊断,对死亡原因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观点之二:不能证实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情形,并造成死亡结果,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行为人履行了医生职责,但存在漏诊、误诊、用药不甚规范、抢救措施失当,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失的,属对患者病情发展预见不足以及对本身医疗技术过于自信的疏忽所致,不宜评价为严重不负责任情形,且该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未有证据证明,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构成医疗事故罪。
谢房检医疗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号:()东一法刑初字第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房检犯医疗事故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谢房检在诊疗患者何某2的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并造成何某2死亡。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经查,被告人谢房检在被害人何某2就医时,在刚接诊时有做体征检查,并及时开具处方,在何某2病情发生变化后,被告人谢房检也及时作出了应对措施,在后续的抢救过程中也积极施救并组织医护人员协同抢救,即被告人谢房检在治疗及抢救何某2的过程中履行了其医生职责。
其二,根据东莞市医学会及广东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及中山大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被告人谢房检在诊治何某2过程中存在漏诊、误诊、用药不甚规范、抢救措施失当,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形,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这主要是因被告人谢房检对患者何某2的病情发展预见不足以及对本身医疗技术过于自信的疏忽所致;
其三,对于非那根的使用问题,无论是东莞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未认定本案中非那根的使用与何某2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人谢房检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其无罪。
裁判观点之三:存在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存在诊疗及抢救制度执行不严格等业务过失,不能认定主观上严重过失、客观上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医疗事故是因技术原因引发,故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刘希河医疗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案号:()鲁刑初号
自诉人认为刘希河存在擅离职守、贻误救治,无正当理由拒绝对被害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可造成被害人损害的救护车、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及常规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经查,刘希河得知被害人的病情及变化情况后,均及时作出反应,并赶到现场处理,履行了抢救职责,且自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刘希河存在阻拦急救车救治被害人的行为,故不能认定其马虎草率、擅离职守、贻误救治及拒绝对被害人实行医疗救治。
法院认为,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刘希河存在诊断错误,说明刘希河医疗技术水平低,诊疗制度不落实,抢救制度执行不严格,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程度。刘希河不存在抢救不积极的问题,医疗事故是因技术原因引发,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之四: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意,擅离职守,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但患者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时,行为人不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可减轻处罚。
李兴旺医疗事故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鄂03刑终71号
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二审期间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二审法院结合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改判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3.不起诉说理观点
相对不起诉情形
观点一:死亡结果与多个诊疗环节有关时,应区别各诊疗环节的责任大小以及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从而对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及情节轻重作出判断。
刘某某医疗事故不起诉案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文号:晴检公诉刑不诉〔〕10号
基本案情:患者王某甲因被手磨机割伤右颌面部、右胸部被家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科医生为王某甲伤口作简易包扎同时用林格氏液ml建立静脉通道输液,于10时25分担架抬入CT室对下颌部及右胸部进行CT检查,医院外二科进一步治疗。外二科医生刘某某接诊查看伤口后,考虑为多处挫裂伤、失血性休克,拿了两块无菌纱布给患者父亲王某乙让其塞进王某甲的口腔内进行止血,由护士江某某再建立一个静脉通道输“氨甲环酸”后,医院进一步治疗。
医院诊疗过程中,在患者出现活动性出血、腰部疼痛、有烦躁征象、呕吐的情况下,实习医生程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资格)仅安排护士吴某观察瞳孔、监测血压、心率,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止血、抗休克处理措施,致患者休克持续加重,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黔西南州医学会、贵州省医学会鉴定,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通过民事诉讼,医院依法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一步给予了被害人家属一定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存疑不起诉情形
观点二: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不明,属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贾某某医疗事故不起诉案
应县人民检察院
文号:应检公诉刑不诉〔〕14号
基本案情: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年10月31日下午,贾某某到张某某家中给张某某输液,在输液开始一段时间后,贾某某就离开了张某某家。后来,张某某在输液过程中身体发生严重不适,并在不久之后死亡。贾某某在对张某某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死亡符合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节段性粥样硬化、管腔狭窄、急性心肌缺血引起的心源性猝死。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严重不负责责任的具体情形
经查阅裁判文书,法院认为属于“严重不负责”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擅离职守,同时也伴有其他违规情形;另一类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行为,此种情形占绝大部分。立案追诉标准所列: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药剂、医疗器械的;这四类情形未见有具体个案。
1.擅离职守同时伴有其他违规情形
洛华艳医疗事故二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年长刑终字第号
法院认为:肖某乙家长发现肖某乙身体不适后,即给创业村卫生所打电话,欲请医生来家里为肖某乙看病,创业村卫生所在接到电话后由护士洛华艳上门为肖某乙打针,实际上系同意对患者肖某乙予以收治,故肖某乙家长不存在延误治疗的过错。洛华艳到肖某乙家后,在明知肖某乙实际体征与医生诊断不一致的情况下,仍按处方为肖某乙静点药物,并在静点致敏药物清开灵期间未尽告知、观察职责,致使肖某乙发生过敏反应后不能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洛华艳在对肖某乙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擅离职守,存在严重不负责任。
林峰医疗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案号:()闽刑初14号
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林峰在顺昌县双溪街道新屯村卫生所为被害人陈某1治疗,在未按药品说明要求作药物过敏试验的情况下,给予头孢噻肟钠2.0g加0.9%氯化钠ml静脉注射。在陈某1输液过程中,被告人林峰擅离职守,由无行医资格的周某代行医疗看护工作。在被告人林峰离开诊所期间,陈某1出现药物过敏反应。年3月3日,陈某1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医院病理检验科认定,陈某1系过敏性休克伴肺部重度感染,喉水肿以及左右心腔、肺A、V脉血栓形成与栓塞等致死。经南平市医学会鉴定,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陈某1药物过敏休克治疗无效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起事故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峰作为医务人员,在诊治病人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行为
许志秀医疗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案号:()川刑初26号
法院认为:案发当天,患者罗某与其丈夫步行到被告人许志秀处就诊,仅有感冒、支气管炎等症状,没有其他过敏反应症状。而被告人许志秀接诊患者罗某后未按国家相关规定,不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中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进行使用,违反医疗常规,对罗某未作敏试而直接对其注射药物,致罗某被注射药物后即在就诊处出现了咳嗽、哮喘、出大汗、气喘症状等过敏反应。可以排除罗某系其他物质引发的过敏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许志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罗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李金翠医疗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皖刑初27号
患者于某因输入清开灵后,导致药物过敏死亡。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村镇周大庄卫生室对于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违规将清开灵注射液和利巴韦林两种药物混合滴注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75%-85%;未发现五沟镇卫生院对于某的抢救存在违反诊疗常规之处。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翠身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赵建安医疗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浙刑初号
被告人赵建安接诊“腰痛”的患者汪祖清,在没有影像学检查汪某情况下仅根据患者汪祖清有肾结石病史,就对其误诊为肾结石并给予输液治疗,且在门诊输液观察期间,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书写病情观察记录,医院诊治的书面记录,最后造成被害人汪祖清右肾巨大多囊肾伴大出血的实际病因未被发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事故。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祖清系因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浙江省医学会分析,如果医院诊治,给予B超、CT、血尿常规等检查,明确右肾巨大多囊肾伴大出血诊断,继而通过输血、DSA栓塞止血或开放手术切除右侧多囊肾,很有可能会挽救患者的生命,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严重,进展迅速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综合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安作为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陈国福医疗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案号:()鄂刑初号
年1月至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国福在红安县七里坪镇典明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期间,将丙肝患者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不及时销毁,而继续用于给前来其诊所就诊的其他患者重复进行输液(静脉注射);之后在日常医疗工作中,被告人陈国福还多次将就诊患者已使用过且应当及时销毁的一次性输液器不及时销毁而继续用于给其他就诊患者进行输液,致使前去其诊所就诊的被害人马某、陈某1、邓某等多名患者染上急性丙肝。经*冈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陈国福的不安全注射行为造成丙肝疫情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福身为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众多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3.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刘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刑事判决书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陵刑初字第号
被害人符医院妇产科待产。约26日凌晨3时许,王某某医生对符某某的常规血检检测结果是“O”型血,在进行剖宫产取出一女婴后,因手术出血过多,妇产科黎某主任和李某医生决定对符某某进行输血。由助产士吴某某对符某某抽取血样后送检验科检验血型。身为检验科医师的被告人刘某某独自一人对符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B”型血,刘某某将ml血浆交给实习生王某某送妇产科。妇产科护士李某某、王某某将该ml血浆输入符某某的体内。约10时10分许,符某某产生畏寒、寒战、溶血等反应,后将符医院抢救,符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年12月28日9时0分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在验血过程中严重违反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输血诊疗常规,造成就诊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整理人:奚玮,法学博士,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名誉主任暨刑事辩护中心主任。)
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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