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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3 1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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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年8月24日 浙司办[]56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文书质量,省厅制定了《浙江省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


  明

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地 址:××市大洋路号(邮*编码:××××××)

联系××××××

×××××××××司法鉴定所

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所[]精鉴字第×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刘××(被鉴定人姐夫)

委托鉴定事项:

1.有无精神或智能障碍;

2.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3.伤残等级评定


  受理日期:年1月21日


  鉴定材料:委托书;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相关材料


  鉴定日期:年1月21日


  鉴定地点:××××××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刘××(被鉴定人姐夫)、王××(被鉴定人妹夫),李×(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未到场,可写:已履行告知义务,但对方当事人未到场)


  被鉴定人:姓名:徐××性别:男


  出生年月:年11月15日文化程度:初中


  职业:农民婚姻:未婚


  民族:汉籍贯:浙江松阳


  户口所在地:××省××县××××号

身份证号:××××××

二、检案摘要

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丽(公)丽交字第B号记载:年7月2日,周××驾驶浙KA号轿车从松阳驶往丽水方向,10时20分许,自西向南经省道(线)9KM+M路段与在机动车道从北向东横穿公路的行人徐××发生碰撞,造成徐××受伤的交通事故。周××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徐××受伤后即医院住院治疗。现经常头痛、头晕,手抖,记忆力差,变得孤僻少语,无法从事原工作。为明确被鉴定人徐××有无精神或智能障碍、与外伤间的因果关系、并作伤残等级评定,今委托本机构对其作法医精神病鉴定。

三、检验过程


  鉴定方法和使用标准(可自选以下项目):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JD-);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SJB-M-1-)、《精神伤残程度评定》(SJB-M-3-)为司法鉴定操作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


  (一)书证摘录:

1.据××医院门诊病历(卡号:)记载:年7月2日10时45分,因“车祸后神志不清25分钟”被送至急诊科。体格检查:浅昏迷,HR79次/分,BP95/60mmHg,呼吸急促,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后枕部8×10cm血肿,行头颅CT检查示:“右颧骨粉碎性骨折”。对症治疗后以“重型颅脑损伤;右颧骨粉碎性骨折”收住院。

2.据××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记载:年7月2日,因“车祸后致神志不清、头部出血1小时”入住神经外科,体格检查:处于浅昏迷,GCS评分8分,两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5mm,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右鼻腔可见暗红色血性液体持续流出,量较少。入院后行头颅CT检查示:“枕骨骨折、右颧骨粉碎性骨折、右眶骨粉碎性骨折、右枕部硬膜外血肿、右上颌窦积液”。全麻下行“后颅骨血肿清除术加去骨瓣减压术”,术后继续经促脑细胞代谢、消炎、支持、对症等治疗,至年8月5日共住院34天出院。出院时情况:生命体征稳定,神志清,GCS评分15分,自述经常会头痛头晕。出院诊断:“右枕部硬膜外血肿;左额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右眶骨、右颧骨粉碎性骨折”。

3.据××县兴岸乡下平村村委年1月19日证明记载:徐××车祸前身体健全,但车祸后身体已大不如从前,在家基本不外出,手会抖动,不能下地干农活,也不能胜任粉刷工,变得孤僻少语,不像以前那样能主动与人交往。

4.据××县兴岸乡下平村邻居张××、李××年1月17日证明记载:徐××车祸后有手抖,整天在家不外出,不能主动与人交流,也不会下地干活,目光呆滞,脑子反应不灵。


  (二)鉴定调查:

1.被鉴定人既往概况:被鉴定人排行第二,足月顺产,自幼生长发育良好,适龄上学,初中文化,学习成绩一般,成人后务农,后从事粉刷工,月收入元左右,日常生活、劳动及社会适应能力良好。平素身体健康,无重大内外科疾病及精神疾病史。伤前个性:性格较外向,性情温和,人际关系可,有时会喝点小酒,吸烟每日一包,无其它特殊嗜好。否认有精神疾病家族史。

2.据被鉴定人的姐夫刘××年1月21日反映:徐××医院治疗好转,但经常说头痛、头晕,眼睛不好,常会流泪,手会抖动,记忆力差,经常忘事,而且变得孤僻少语,不会外出与人接触交往,简单个人生活需要协助料理,但已无法从事以往工作。


  (三)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晰,定向准,年貌相符,衣着欠整洁,步态平稳,接触较被动,反应较迟钝,问之能答,对答尚切题,注意力欠集中。交流过程中其表情显得有点难受不畅,情感反应较低落,有无助无用感,但没有情感失禁表现,不适主诉较多,自称:“现在没力气,会头痛、头晕,眼睛不好”“晚上睡不去,手会抖,不想做事……”。远事记忆未见明显障碍,能简单叙述自已生平经历及家庭情况等;近事及短时记忆有所下降,不能回忆昨晚吃的是什么,不能记住新给的一个电话号码“”,只能回忆给出5件物品中的2种。有智力障碍,对一般常识、理解、判断以及计算能力等有所减退,如不知现任国家主席、总理的姓名,能说出国庆节,但不能说出端午节、五一节的日期,不能正确解释“过河拆桥”“日新月异”等成语的含义,不能正确完成连续减7的运算,错答为“94、89、78…”,同时心算反应速度也缓慢。检查过程中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未见自语自笑及怪异动作。

2.体格检查


  神志清,P72次/分,Bp/82mmHg,巩膜无*染,两侧瞳孔等大,对光反射正常,右眼上眶皮肤瘢痕,右眼外斜视,右枕部颅骨缺损达15-20cm,气管居中,甲状腺未肿大,心肺无殊,腹部平软,无压痛及反跳痛,肝脾未触及,双手有明显震颤,四肢肌力正常,步态平稳,脊柱无殊,神经系统未引出病理体征。

3.心理测验(可自选以下项目)


  (1)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年1月21日):测验合作,VIQ58、PIQ54、FIQ59,提示轻度智力缺损。


  (2)临床记忆量表(年1月21日):测验合作,MQ54,提示轻度记忆缺损。


  (3)成人智残评定量表(年1月21日):测验合作,总分5分,提示轻度智残。


  (4)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年1月21日):总分12分,提示有社会功能缺陷。


  (5)日常生活功能水平量表(ADL)(年1月21日):总分32分,提示功能有明显障碍。


  (6)抑郁自评量表(SDS)(年1月21日):标准分67分,提示有中度抑郁症状。


  (7)焦虑自评量表(SAS)(年1月21日):标准分53分,提示有轻度焦虑症状。

4.实验室检查(可自选以下项目)


  (1)心电图(年1月21日):正常。


  (2)腹部彩超:未见异常。


  (3)头颅CT(CT号:)(年1月21日):脑外伤后颅脑术后改变,右后枕部颅骨缺损,左额叶见片状低密度影。

(4)脑电地形图(编号:P)(年1月21日):未见异常

四、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相关证明等,并结合本次鉴定时的检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精神医学评定:

1.年7月2日,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头部等多处受伤,当即昏迷,松阳医院诊断为“右枕部硬膜外血肿;左额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右眶骨、右颧骨粉碎性骨折”等,目前头颅CT示:脑外伤后颅脑术后改变,右后枕部颅骨缺损,两侧额叶见片状低密度影。说明被鉴定人本次受伤导致了明确的颅脑器质性损伤。

2.据其亲属、邻居及村委等反映,被鉴定人本次受伤前身体健康、社会功能良好,伤后至今经常感头痛、头晕,手会抖动,记忆力差,目光呆滞,孤僻少语等,生活及劳动能力均下降。

3.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问之能答,对答尚切题,但反应较迟钝,注意力欠集中,近事记忆有所减退,一般常识、领悟力、计算、分析综合和抽象概括能力均有减退,情感偏低,自我感觉差,躯体不适主诉多,但检查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未见明显怪异言行。右眼上眶皮肤有瘢痕,右眼外斜视,右枕部颅骨缺损达15-20cm。韦氏智力测验示总智商为59,成人智残评定量表测验示总分为5分,临床记忆量表测验示记忆商54,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测验示总分为12分,日常生活功能水平量表测验示总分为32分,抑郁自评量表测验示标准分为67分,焦虑自评量表测验示标准分为53分。


  综合以上分析,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目前被鉴定人符合“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的诊断标准。


  (二)法律关系评定:


  被鉴定人本次受伤前身体健康、社会功能良好,但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经住院治疗后,现存在轻度智能损害,因此,两者在作用时间及结果上属于直接关系,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三)能力状态评定---伤残程度评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标准,被鉴定人目前精神状态及智能损害程度符合该标准第4.8.1条款:“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损”,已构成Ⅷ(八)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

2.法律关系:与车祸系直接因果关系。

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Ⅷ(八)级伤残。

六、落款


  
   鉴定人执业证号码签名


  
  
  ××××××××××××


  
  
  ××××××××××××


  
  
  
  
  
  
  
  
   ××××××××××司法鉴定所


  
  
  
  
  
  
  
  
  
  
  
  二○××年×月×日


  附件:被鉴定人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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