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保障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一、关于城镇职工保报销比例提高
1、在我院住院患者,进入统筹费用在元以下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5%上升为87%,退休职工由原来的88%上升为90%。进入统筹费用在元以上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原来的90%上升为92%,退休职工报销比例由原来的93%上升为95%。
2、在邢台市以外住院,在我院办理转诊手续并在医保局备案患者,报销比例下降5%;未在我院办理转诊手续,只在医保局备案患者报销比例下降10%;既未在我院办理转诊手续,也未在医保局备案患者,报销比例下降15%。
二、关于职工生育报销比例提高
1、自年4月1日起,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低于限额补贴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
3、顺产限额补贴元,人工分娩(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限额补贴元。
4、剖宫产限额补贴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修补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限额补贴元。
5、多胞胎生育的毎增加一胎增加相应补贴的50%。
6、参保女职工分娩期间发生并发症(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征)的医疗费用,不实行限额补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支付。
图文:马国勇
编辑:周晓青
审核:刘*涛、高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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