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2月16日原告朱某侠(女,年12月20日出生)到x医院妇科进行取环治疗,在当晚感觉腹部疼痛,于年12月17日凌晨4点左右到达x医院,后在x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子宫穿孔、肠穿孔。
出院后在年1月6日又因切口感染又住入x医院诊治,诊断为切口感染。之后原告又先后在x医院、医院治疗,共花医药费,.22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所受之伤系被告单位在诊疗过程中错误行为导致,且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完全原因。原告认为,被告因错误诊疗,导致原告身体遭受严重损害,且导致原告花费巨额治疗费用。因此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被告不予赔偿的行为于法无据。故此诉至来院,望依法裁判。
三、医方观点
1.对被答辩人主张的肠穿孔、子宫穿孔损害后果没有异议,但对于年1月6日吉大一院入院诊断的切口感染与x医院的治疗行为无关,即年1月6日至年1月26日诊断的切口感染,小肠切除术后,胆囊结石的损害后果及相关费用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损失计算方法及数额均存在问题。护理费应当按月计算,不应按日计算。残疾赔偿金因存在十级和九级两处伤残,按照23%的比例计算没有依据。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等级较高的伤残确定基数,最高为10,.00元,主张15,.00元没有依据。营养费每日按.00元计算没有依据,应按每日30.00元进行计算。其他的具体计算方法待被答辩人举证后发表具体意见。
四、鉴定意见
1.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朱某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完全原因。
2.朱某侠本次损伤致小肠穿孔行肠切除,肠吻合术后已构成九级伤残。
3.朱某侠本次损伤致子宫穿孔行修补术后已构成十级伤残。
4.朱某侠本次损伤的误工期以日为宜,护理期以60日为宜,营养期以日为宜。
五、庭审意见
x医院在对于朱某侠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取环过程中操作不当,其过错与朱某侠肠穿孔,子宫穿孔并行手术治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完全原因,因此x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庭审中被告x医院提出对年1月6日x大一院入院诊断的切口感染与x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故该相关费用不同意承担。本院认为,患者朱某侠在年12月17日去x医院治疗的时候,已经出现腹腔内感染的症状,当时手术是有菌手术的状态,因此切口感染属于正常现象。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朱某侠各项损失共计,.34元。
司法裁判案例。